《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解读
2023年12月28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肇府函〔2023〕258号,以下简称《规则》),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大众更好的理解和执行《规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19年以来,国家、省、市相继印发实施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均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启动主体、情形、内容、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十四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我局牵头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配套制度的细化与修订工作。同时,2023年12月1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已同意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0号)。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机制,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质量,确保实施效果,做好相关制度文件衔接工作,有必要制定《规则》。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3.《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规则》目标任务
《规则》主要任务在于确立评估方法,检验决策是否真正解决了预设问题、达成了预定目标,为后续决策提供实证基础。同时,识别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未预见的负面效应或执行偏差,据此提出针对性调整、完善或终止建议,实现决策的动态优化和及时纠偏。《规则》的出台,有效倒逼决策机关和相关部门在决策前更加审慎论证、科学预测、依法依规履职,从而提升决策过程的严肃性和决策者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政府整体的决策能力和治理水平。
四、征求意见情况
《规则》已于2023年5月26日征求县级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共45个单位意见,其中市政府办公室及市财政局等两个单位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我局部分采纳了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建议,未采纳市财政局提出的意见建议,但已分别与市政府办公室及市财政局衔接并达成一致意见,其他单位均没有提出意见建议。5月25日至6月24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进行论证研究,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规则》主要内容
《规则》分为六章,共23条,包括总则、决策后评估情形与方式、决策后评估内容和程序、评估报告的运用、责任追究、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明确决策后评估涉及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则》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规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并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作为评估单位负责具体评估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单位可结合决策事项实施情况依程序提请市政府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市财政局对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分别按职责负责做好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决策后评估相关工作;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
(二)明确决策后评估情形与方式。《规则》第七条规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存在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等以上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同时规定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可开展阶段性决策后评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开展决策后评估可由评估单位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同时对受委托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专业能力及签订的委托评估协议等内容提出要求。
(三)规范决策后评估内容和程序。《规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分别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主要包括的内容、评估具体程序、评估方式、评估报告内容及评估工作时间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确保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科学、民主、规范的方式方法形成客观全面的评估报告,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切实有效的参考。
(四)明确评估报告的运用方式与要求。《规则》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重要依据。市政府根据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建议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者终结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决策事项需中止执行的应及时处置方式并按规定进行说明、讨论。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关于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予重视并认真研究处理。
(五)明确决策后评估相关责任追究。《规则》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评估单位违反本规则,未按规定开展决策后评估或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有关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明确《规则》适用范围与实施时间。《规则》第一条至第二条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规则》的适用范围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可参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则》,制定和完善本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关键词诠释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市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与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根据评估报告建议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结决定的相关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情形: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市政府认为有必要。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七、新旧文件差异
(一)更改文件名称及依据文件。结合原《办法》实施情况评估建议,将文件名称变更为《规则》,并将国家、省、市最新出台的文件作为制定《规则》的依据文件。
(二)明确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的主体及决策后评估定义。《规则》明确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的主体是市政府,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市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与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根据评估报告建议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结决定的相关活动。
(三)明确具体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主体及决策后评估涉及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则》明确市政府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需同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作为评估单位负责具体评估工作。同时,将决策后评估涉及提请、审定、开展、监督保障、配合等环节进行闭环管理,进一步细化并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涉及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等部门的工作职责。
(四)规范决策后评估情形、内容和程序。《规则》进一步明确决策后评估的具体情形、内容和程序,并规范公众参与决策后评估的要求,明确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同时对评估小组具体承担的工作进行明确。
(五)规范并细化评估报告的成果运用。《规则》对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建议进行分类处理,明确市政府根据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建议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者终结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并对中止执行的处置方式进行规范。
(六)增加决策后评估相关责任追究。《规则》分别对评估单位违反本规则,未按规定开展决策后评估或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以及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