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解读
2023年12月27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肇府规〔2023〕1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背景
根据《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肇府规〔2023〕4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严格对照《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肇府规〔2023〕4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关于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我市决定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0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9〕3号)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肇府〔2007〕83号)。
二、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理由
(一)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0号)的理由。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0号)自2018年施行以来,对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印发实施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均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情形、程序及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肇府规〔2018〕30号文部分内容与上述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文件规定不一致,有必要作废止处理。文件废止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相关工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执行。
(二)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9〕3号)的理由。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9〕3号)自2019年实施以来,在规范市政府合同内容及管理、防范市政府合同风险、减少市政府合同纠纷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肇府规〔2019〕3号文在制定依据、合同合法性审查及全流程管理等内容存在与《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文件作废止处理。文件废止后,市政府合同管理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三)废止《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肇府〔2007〕83号)的理由。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肇府〔2007〕83号)自2007年实施以来,提高了我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出台实施,该意见的主要内容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有必要废止处理。文件废止后,相关管理活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