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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解读

2024/01/04 1.3w 阅读 487 点赞

《肇庆市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1-05 15:45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2023年12月 31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肇府函〔2023〕25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大众更好的理解和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9〕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9年实施以来,在规范市政府合同内容及管理、防范市政府合同风险、减少市政府合同纠纷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原《办法》在制定依据、合同合法性审查及全流程管理等内容存在与《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符合的情况。十四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在审议《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时,明确要求我局牵头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配套制度的细化与修订工作。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市政府合同管理机制,强化合同履行,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相关制度文件衔接工作,制定了新《办法》。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3.《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4.《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办法》目标任务

  新《办法》旨在明确合同管理各流程要求及责任分工,通过强化风险评估、严格合法性审查,确保合同签订、履行等环节合法合规,避免因合同问题损害公共利益或国有资产安全,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新《办法》通过维护政府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增强政府公信力,推动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四、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已于2023年6月9日征求县级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共45个单位意见,其中市府办、鼎湖区政府、高要区政府等3个单位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我局结合上述3个单位提出的意见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23年7月3日再次征求了上述3个单位和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均反馈无修改意见。7月19日至8月20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进行论证研究,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三条,分总则、合同的拟订、合同的审查、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的管理和监督、附则八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1.市政府合同的定义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市政府合同(以下简称政府合同)的磋商、草拟、审查、订立、履行以及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并排除了不适用的情形。

  2.政府合同管理的原则。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全面监管的原则。

  3.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合同承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职责。

  (二)第二章合同的拟订

  1.规定了合同承办单位的具体职责。合同承办单位应主动履行牵头责任,初始合同原则上由合同承办单位提供,并对合同内容合法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

  2.合同文本形式及其语言文字。明确了订立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政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应为中文文本。

  3.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确定。政府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三)第三章合同的审查

  1.形式审查。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明确了形式审查的内容和审查要求。

  2.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负责对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合同中政府一方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是否显失公平,是否违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等十二项内容。

  3.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处理。明确了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采纳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根据该意见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拟订的合同文本。同时,还明确了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四)第四章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1.合同的登记和盖章。明确了政府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政府合同实行登记编号制度,即“市政府合同〔年份〕X号”,并实行年度目录管理。同时,政府合同加盖公章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盖章合同扫描件送市司法局备查。

  2.合同的备案。政府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组织起草或者牵头实施的政府合同制作目录送市司法局备案。

  (五)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1.明确了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合同承办单位是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如涉及其他部门或需要其他单位配合履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履行。

  2.合同履行的管理机制。明确了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对合同效益进行阶段性评估等内容。

  3.规定了合同履行出现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明确了合同履行出现不可抗力等九大事项,对合同履行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时,合同承办单位的请示报告制度。

  4.合同解除的程序。明确了因政府一方原因需解除政府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的解决合同的处置程序和机制。

  (六)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1.合同纠纷出现时的处理。明确了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与对方沟通协商、制定风险防范应对方案、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等措施。

  2.规定了一般纠纷与重大纠纷未在规定时间处理完毕的后续措施。明确了重大纠纷、一般纠纷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时间超过相应时间仍不能妥善解决的处理措施。

  3.明确了合同纠纷需进行诉讼或者仲裁时的准备工作内容。明确了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承办单位需代市政府提起诉讼、提出仲裁申请的,或者合同相对方、利害关系人已经起诉、提出仲裁申请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4.明确了合同纠纷处理完毕的报告程序。政府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处理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司法局。

  (七)第七章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1.明确了合同文件资料的范畴和管理主体。明确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

  2.规定了合同承办单位年终对合同有关情况的分析和研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年度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分析报告送市司法局。

  3.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承担。合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及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处理方式。

  (八)第八章附则

  明确了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或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及各县级政府(管委会)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磋商、起草、订立、履行经市政府批准后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和解决合同争议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关键词诠释

  市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以及涉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合法性审查: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公平竞争;事项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政府一方权利、义务;合同条款表述准确性、严谨性;合同约定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约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是否约定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退出机制条款及保密条款等内容,以及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重大纠纷:涉案标的金额或者资产评估价值达到300万元以上;涉及外国、港澳台地区;涉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人数众多;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查明事实,多年久拖不决;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造成社会舆论对我市产生负面评价和不良印象,损害地方和政府形象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

       七、健全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更改文件名称及依据文件。结合原《办法》实施情况评估建议,将文件名称变更为《肇庆市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并将国家最新出台的文件作为制定《办法》的依据文件。

  (二)进一步理顺政府合同涉及相关单位的责任。明确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合同进行形式审核,并统筹、协调做好合同签订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合同登记编号及备案管理工作等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

  (三)要求合同承办单位对重大、复杂合同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扶持措施及大额度资金安排的重大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的可行性及风险进行全面科学评估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邀请有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四)强化市司法局对合同纠纷处理的监督指导作用。规定了对合同争议经充分沟通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且该纠纷可能严重损害政府权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要求合同承办单位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市政府。另外,对政府合同长时间未妥善解决的,要求合同承办单位三个工作日内采取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

  (五)强化合同的监督和管理。规定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年度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分析报告送市司法局。还规定了合同履行完毕或者终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目标完成、成本收益、社会效果等情况开展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司法局。另外,还规定在政府合同磋商、起草、签订、履行及争议处理等过程中,未经集体讨论等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放弃、减损和处分市政府的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市政府的义务。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