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参保人:
根据市医保局和肇庆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明确我市医疗机构级别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医保发〔2020〕29 号),肇庆市皮肤病医院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二级医院进行医疗管理和医保结算。按《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肇府〔2015〕6号)、《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9〕6号)等规定,肇庆市皮肤病医院医保结算标准由一级医院变成二级医院后,其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方面须相应调整。调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医保方面,住院、特定病种门诊的报销比例由在职91%、退休93%调整为在职85%、退休90%,住院起付标准由400元/次调整为800元/次;城乡居民医保方面,住院、特定病种门诊的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80%,住院起付标准由200元/次调整为600元/次。按肇府〔2015〕6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向全体参保人和社会进行告知。
特此公告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 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