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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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医疗机构级别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9/17 1.4w 阅读 130 点赞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2015〕6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9〕6号)、《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肇医保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通过设置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报销比例等政策,引导参保人分级诊疗,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以卫生健康部门公布为准,未定级别的医疗机构处理原则为:除经卫生健康部门与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卫生规划、分级诊疗、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商定按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医保结算外,其他情形按一级医疗机构管理。为加快推进我市卫生强市建设,更好地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支持专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研究,确定肇庆市皮肤病医院按二级医院进行医疗管理和医保结算,并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单位认真做好向参保人及社会告知工作。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1.(肇医保发〔2020〕29 号)关于明确我市医疗机构级别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