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医保发〔2021〕27号
关于公布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全市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也作为零售药店是否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的评估标准,属于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重要内容之一;年度中间或年终进行考核时,对低于600分(不含本数)的零售药店,退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评实行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评占40%、年终考评占60%分数。每年9月底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考核;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年终考核。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完成服务质量考核的次月底前,应将考核结果书面报送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重点对考评结果950分(含本数)以上进行相应检查,以及考评分数排名靠后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行政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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