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
其他文件其他文件

关于公布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Ⅲ类定点医疗机构(限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2021/05/30 1.5k 阅读 482 点赞

肇医保发〔2021〕28号


关于公布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Ⅲ类定点医疗

机构(限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服务质量

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Ⅲ类定点医疗机构(限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Ⅲ类定点医疗机构(限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也作为医疗机构是否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的评估标准,属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重要内容之一;年度中间或年终进行考核时,对低于600分(不含本数)的医疗机构,退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限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服务质量考评实行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项结合的方式,日常考评占40%、年终考评占60%分数。每年9月底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限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日常考核,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年终考核。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完成服务质量考核的次月底前,应将考核结果书面报送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重点对考评结果950分(含本数)以上进行相应检查,以及考评分数排名靠后的定点医疗机构(限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开展行政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Ⅲ类定点医疗机构(限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3日



附件:

1.肇医保发〔2021〕28号 关于公布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Ⅲ类定点医疗机构(限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