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医保发〔2021〕28号
关于公布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Ⅲ类定点医疗
机构(限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服务质量
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Ⅲ类定点医疗机构(限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Ⅲ类定点医疗机构(限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也作为医疗机构是否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的评估标准,属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重要内容之一;年度中间或年终进行考核时,对低于600分(不含本数)的医疗机构,退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限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服务质量考评实行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项结合的方式,日常考评占40%、年终考评占60%分数。每年9月底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限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日常考核,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年终考核。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完成服务质量考核的次月底前,应将考核结果书面报送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重点对考评结果950分(含本数)以上进行相应检查,以及考评分数排名靠后的定点医疗机构(限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开展行政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Ⅲ类定点医疗机构(限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3日
附件:
1.肇医保发〔2021〕28号 关于公布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Ⅲ类定点医疗机构(限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