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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肇医保发〔2021〕6号文等文件的通知

2025/08/14 1.9w 阅读 411 点赞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管理办法》(肇医保规〔2025〕1号)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肇医保发〔2021〕6号)等11份文件,具体文件详见附件。请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经办服务等工作,平稳有序做好新旧制度过渡。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4日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1.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肇医保发〔2021〕6号)

2.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个别事项的通知(肇医保发〔2021〕35号)

3.关于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个别事项的通知(肇医保函〔2021〕57号)

4.关于公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肇医保发〔2022〕6号)

5.关于进一步明确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管理的通知(肇医保发〔2023〕24号)

6.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个别事项的通知(肇医保发〔2023〕47号)

7.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耐多药肺结核待遇的通知(肇医保函〔2024〕34号)

8.关于明确我市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腹透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肇医保函〔2024〕154号)

9.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病毒性肝炎门诊特定病种规定的通知(肇医保函〔2024〕157号)

10.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病毒性肝炎门诊特定病种报销范围的通知(肇医保函〔2024〕176号)

11.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有关规定的通知(肇医保函〔2025〕2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