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管理办法》(肇医保规〔2025〕1号)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肇医保发〔2021〕6号)等11份文件,具体文件详见附件。请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经办服务等工作,平稳有序做好新旧制度过渡。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4日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1.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肇医保发〔2021〕6号)
2.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个别事项的通知(肇医保发〔2021〕35号)
3.关于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个别事项的通知(肇医保函〔2021〕57号)
4.关于公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肇医保发〔2022〕6号)
5.关于进一步明确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管理的通知(肇医保发〔2023〕24号)
6.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个别事项的通知(肇医保发〔2023〕47号)
7.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耐多药肺结核待遇的通知(肇医保函〔2024〕34号)
8.关于明确我市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腹透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肇医保函〔2024〕154号)
9.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病毒性肝炎门诊特定病种规定的通知(肇医保函〔2024〕157号)
10.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病毒性肝炎门诊特定病种报销范围的通知(肇医保函〔2024〕176号)
11.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有关规定的通知(肇医保函〔2025〕2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