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肇庆高新区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落实国家、省医改监测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基本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临床医疗需求变化及群众就医负担等因素,现对《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肇人社规〔2018〕2号)第十四条(三)医用材料类:“单价1000元(含)-10000元的医用材料个人自付30%,单价10000元(含)以上的医用材料个人自付50%”调整为:“单价1000元(含)-10000元的医用材料个人自付20%,单价10000元(含)以上的医用材料个人自付30%”。
本通知规定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