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肇庆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3〕9号)
肇府办〔2013〕9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接受义务
教育后参加肇庆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考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肇庆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接受义务
教育后参加肇庆市高中阶段学校
招生考试的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肇庆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的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工作
当前,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关于“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政策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广东省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制定和出台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解决了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问题。随着《意见》的实施和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人数将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日益突出。充分做好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参加我市中考工作,对于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实施方案的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二是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三是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我市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四是保证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方案与《意见》有机衔接,确保在我市参加中考进入高中就读后能够顺利在广东参加高考。
三、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具体政策规定
(一)属于我市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其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可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并可与我市入户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二)从2013年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持有我市3年以上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取得我市3年完整初中学籍的,可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并可与我市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三)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随迁子女可凭初、高中毕业(结业)证书报读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参加我市中考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在对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情况调查摸底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参加我市中考的人数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和入学规划工作。要切实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对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参加我市中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参加我市中考的考试组织工作,做好考生报名、考试实施、招生录取等环节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 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