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肇府办〔2013〕7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肇庆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此文件于2016年8月8日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3日
肇庆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肇庆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及范围
本实施细则中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管河道(西江肇庆段、北江肇庆段)和市管河道(新兴江高要段、绥江肇庆段和贺江封开段)。县管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由各地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二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发证制度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河道采砂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已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三条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进行采砂的河道进行测量和规划,编制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划报告,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论证后,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其中,省管河道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的单位编制年度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划报告。
第四条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其中,省管河道年度开采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的单位编制。市管河道年度开采计划由河道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开采计划。
第五条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审批
市管河道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组织专家召开现场评审论证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后进行批复。省管河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划定的河砂可采区和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具体负责相关审批工作。
第六条河砂的开采和销售
由市国资委负责成立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必须具备河砂开采和销售的资格,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按《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具体负责组织河砂的开采和销售的相关工作。
河砂开采、销售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统采统销的办法实施。阶段性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依法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采砂者进行河砂开采,今后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在具备条件时,从控制成本的角度出发,可部分或全部自行施工开采。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的采砂者只负责河砂开采,并按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不拥有河砂所有权和销售权,河砂销售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面向市场采取挂牌、拍卖、招标、零售等方式进行统一销售。
第七条采砂施工队伍的选择
(一)河道采砂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或开采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4.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5.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的河道采砂施工单位,要有相应的采砂业绩。
(二)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河道采砂施工单位。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和组织招标工作,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的采砂施工队伍。招标完成后,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与中标的采砂施工单位签订河砂开采交付合同,明确河砂开采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劳务报酬支付等相关内容。
(三)选择采砂队伍的招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参照《广东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
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在确定河道采砂施工单位后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营或开采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4.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二)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河道采砂申请表;
2.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
3.船舶证书复印件;
4.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5.采砂施工队伍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同时交验原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核实和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办理河砂开采的相关手续
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作业,并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控制开采量等和合同约定组织河砂开采工作,不得违规。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
第十条河道采砂现场管理
(一)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可采区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采砂现场实行驻点管理。由可采区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常驻采砂现场,严格监督管理现场采砂活动。
(三)省管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实行采砂监理制度。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乙级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采砂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采砂监理费用计费标准参照水利工程监理费用计费标准执行。市管河道是否实行采砂监理制度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四)成立现场监督管理机构。由可采区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理单位和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共同组成现场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方联系人,采用“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对采砂现场的采运砂行为进行管理。“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式样已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
(五)河砂总量核定。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现场登记运输量进行核定。其中,省管河道采用现场登记运输总量与采砂断面测量(开采前后应进行河道地形测量)计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定,两种测算方法中的量大者将作为核定的最终采砂总量。并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每月10日前将开采的河砂总量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采砂现场实行公告制度。由颁发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船号、控制开采量、采砂期限、采砂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七)安装动态监控系统。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为采砂船只安装GPS和震动感应器等动态监控设备,对现场采砂船只进行定点、定时、定量、定范围监管,并在采砂船只明显的位置悬挂采砂许可牌,许可牌标注可采区名称、许可证号、采砂船号等便于群众监督。
(八)采砂施工作业在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采砂船舶的,由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变更船舶的书面申请,附拟参与采砂施工作业船舶和船员资料,由海事管理机构对采砂船舶进行安全技术审核,并出具船舶安全技术审核意见;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凭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船舶安全技术审核意见和有关船舶资料,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船舶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河道采砂许可证》予以核准;市属全资国有公司持变更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水上水下活动作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河砂销售和税费交缴
河砂销售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面向市场进行统一销售:
(一)定价机制。在充分咨询、听取当地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间、不同河段的河砂量,参照近两年的河砂市场价格,以调控、平抑当地河砂市场为原则,在综合考虑成本、缴纳各种费用及适当的利润基础上确定销售价格。防止非法囤积、倒卖、哄抬砂价等违法行为。
(二)销售方式。根据不同河道、不同标段、不同时段采取分期、分批销售。以挂牌、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为主,零售为辅的销售方式。
1.采取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出售河砂的,必须进入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按挂牌、拍卖、招标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采取零售方式出售河砂的,可以在采砂现场或堆砂场直接面对用户进行销售。目的是满足当地市场需求,有效保证市场供应和平抑河砂销售价格。堆砂场的设置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负责具体选址和建设,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应征求海事、航道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三)销售税费。涉及河砂销售经营政策和法律规定应付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相关税费等均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负责缴付。
(四)销售收入。河砂销售收入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按规定缴交相关税费和扣除必要成本后的销售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参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监察、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要对市属全资国有公司的销售收入、成本支出等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完工验收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采砂者应在10天内将采砂工具撤离现场,并将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的河砂清理完毕,平整好场地。省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河道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验收结束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并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在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和坚持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采砂管理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按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河砂可采区的划定、审批、发证、执法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等工作。协调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处理与当地村镇组织、群众的关系和涉及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在内的有关事项。依法查处、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二)市属全资国有公司负责依照合同约定对河砂开采作业者的开采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监督,对所交付河砂组织销售,处理与当地村镇组织、群众的关系和涉及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在内的有关事项。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和采砂施工单位必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遵循国家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通航安全维护、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费用。制订河砂开采、管理、销售途径和价格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海事管理机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授权,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组织通航安全评估、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航行通告发布、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市公安部门负责对可采区实施社会治安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严厉打击幕后策划、指使、破坏、妨碍正常采砂秩序和暴力抗法、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和非法采砂等犯罪行为。
(五)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河砂经营收益与支出管理办法和利益分配方案,做好河砂经营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做好采砂工作经费和利益分配等款项拨付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市、县(市、区)两级的收益分配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严厉查处党员、干部在采砂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市审计、税务、物价、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及时足额征收河道采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税收等费用,加强征收费用的执法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河道采砂监管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支持,加大经费投入,按照水政执法标准化的规范和要求配足执法装备,特别是执法船的配备,以及加快现代科技手段在水政执法中的运用,不断提升我市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装备水平。要加强市直部门之间、相邻地区之间、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河道管理联合执法,推进联合执法常态化。完善相邻地区、相关部门水政执法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实现打击、整治、监管河道违法水事行为的无缝对接。同时严格执行巡查值班制度,监督防范非法采砂、运砂行为,维护我市和谐稳定的水事秩序。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 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