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府办函〔2013〕53号)


肇府办函〔2013〕53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肇庆市
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自2004年5月《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在我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无偿献血相关人)按照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享受相应免费用血的优惠。随着我市医疗保险扩大保障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临床用血纳入我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本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肇人社函〔2012〕100号)规定,从2012年2月15日起,将临床用血纳入我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公民在临床用血时,用血成本费按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相应保险基金支付。为避免参加了上述医疗保险的无偿献血相关人员出现重复报销临床用血成本费的现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执行《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肇府〔2005〕12号)第二十条有关免费用血的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符合《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肇府〔2005〕12号)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无偿献血相关人员临床用血成本费,已经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作报销处理的,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不再给予重复报销相应的临床用血成本费。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