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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肇府办〔2013〕13号)

2013/04/11 1.5w 阅读 388 点赞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肇府办〔20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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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府办〔2013〕13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肇庆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以及《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肇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肇庆市涉及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或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广东省核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4)依靠科技,有效应对。坚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积极推动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技术水平,建成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相结合的高科技支撑体系。

  (5)加强基层,社会参与。提高基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应急处置、环境应急救援,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新型机制。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  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肇庆水文局、肇庆海事局等单位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3)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做好成品油、电力、猪肉、药品、医疗器械、食盐等应急物资储备和运输。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物品的贮存、运输等工作;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监察局:参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查处事件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组织对事件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6)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储备基本生活救助物资;指导开展社会捐赠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协助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7)市司法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协调重大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重大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交通运输。

  (11)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县、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市内流域水环境事件、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2)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渔业水域污染、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评估,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开展生态修复。防止受污染的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进入流通领域;通知可能受影响的水产养殖户做好预防措施,协助开展污染物的清除和监视工作。

  (13)市林业局:负责珍稀濒危的物种保护与野生动物疫病、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市卫生局:负责确定治疗与救护受伤人员的定点医院,培训医护人员,协助确定中毒人员毒性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省级机构进行毒性鉴定;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协调伤员的救治和防疫工作;统计收治伤亡人员情况。

  (15)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协助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配合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事件调查处理。

  (16)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

  (17)市质监局: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1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9)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20)肇庆水文局:负责市辖区内水文水资源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协助做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监测处置工作。

  (21)肇庆海事局:负责辖区内含船舶污染事件水域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现场船舶参加应急处置行动;发布航行通(警)告,负责事故水域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疏散附近船舶。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环境保护部门成立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预报

  3.1.1.1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县(市、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3.1.1.2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县(市、区)各级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等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2)市林业局会同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负责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市农业局负责渔业水域污染等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4)肇庆海事局负责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1.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要求,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商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公众。加快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现与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在偏远农村、牧区、山区、渔区的传播能力。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电、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县(市、区)、镇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镇—村—户直通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3.1.3  预警准备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报预警信息研判,密切关注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2.2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迅速向省联席会议和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报告,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在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Ⅱ级响应。

  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向省联席会议报告,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在省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联席会议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Ⅲ级响应。

  较大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Ⅲ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a、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

  b、开通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市有关环境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c、召集专家咨询组专家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d、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市、县(区)通报情况。

  e、及时向省联席会议、省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通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f、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4)Ⅳ级响应。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参照Ⅰ、Ⅱ、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立即采取应急响应行动。需市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

  3.2.3  现场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监测、危险源监控、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疏散群众,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3.2.4  社会动员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并落实有关单位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理

  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后,要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并做好宣传疏导以及危机干预等工作,消除群众的恐惧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3.3.2  调查评估

  (1)负责处置工作的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负责处置工作的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3.3  征用补偿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发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县、镇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

  4.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市经济信息化局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主要工业品生产协调。

  市民政局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市环境保护局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设备的物资储备和日常维护。

  市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要按照规范储备应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4.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抢险物资和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

  4.6  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4.7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协调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4.8  保险制度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转发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肇府办〔2006〕1号)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7.1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7.1.1  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7.1.2  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

  7.1.3  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7.1.4  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7.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7.2.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相邻省(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件。

  (4)因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毁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5)大江大河大湖流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6)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7)跨国(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7.2.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或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或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4)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事件。

  (5)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6)跨省(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7.2.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中断的。

  (4)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5)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6)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7.2.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分级标准在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的环境污染事件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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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