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已经2016年5月25日十二届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肇庆市加快电网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电网建设,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网规划、建设、保护相关活动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分别建立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的电网规划建设工作,解决电网建设重点、难点问题。市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各县级政府建立用电需求预警机制,每半年将重大的新建、扩建、技改工业项目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及时通知供电企业。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每半年将全市土地招拍挂信息、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信息告知供电企业。
第五条 供电企业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按规定对电网规划进行及时调整。
供电企业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我市电力供需形势,包括季度用电情况、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和急需协调的电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等。
第六条 供电企业每年与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签订三方电网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对年度电网建设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第七条 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中,供电企业应加强与各级政府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共同推进“电力惠民”和“电力招商”。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保障水平,以确保居民用电作为首要任务,制定用户诉求处理和沟通机制,保障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第二章 电网规划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我市电力发展规划,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等部门及供电企业编制我市5年电网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电网规划统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经批准的电网规划中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确认和预留的电力设施用地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的变、配电站站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满足电站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市国土资源、市环境保护、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变、配电站作为“三旧”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重要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验收。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指导发电企业,推进地方清洁能源生产,确保地方电力供应充足,并将电源配套输出线路纳入电网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协助供电企业开展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设审批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组织电网项目建设,在建设项目开工前2—3年开展前期工作,并提前1年将下年度需开展前期工作的电网建设项目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未纳入规划的临时紧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筹备初期及时与市直有关部门、供电企业沟通。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编制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在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时,应书面征求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意见,同时抄送有关镇级政府,由相关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统一协调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在1个月内将明确的书面意见回复供电企业。对供电企业设计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回复中提出建议方案和修改方案;逾期不能回复的,应及时协商。涉及跨县(市、区)的电力线路路径,有关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之间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市政府组织协调,供电企业协助。
第十七条 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供电企业应及时办理变电站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部门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早开展变电站用地报批、征地、确定电力线路路径方案等工作。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及时编制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路径方案,并报送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各地各相关部门应配合城乡规划部门及早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 我市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并列入市、县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间。
第二十条 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水利、林业等审批事项,需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由供电企业统一向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提交报批材料,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协调、并联办理,相关审批部门按“绿色通道”时间要求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电网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对项目提出审批意见,使项目能同步在各相关部门开展申请报批工作。如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军事设施,需征求相关军事单位意见的,由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乡规划、气象、文广新、地震等有关部门(单位),在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出具相关审批或预审意见(需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受理机应关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材料的清单。
第二十三条 对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由供电企业争取上级部门支持;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或省、地级以上市能源重点专项规划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尽快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等相关手续。
对已完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输变电工程用地,在用地报批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城乡规划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按要求向交通运输、城市综合管理、公路等主管部门申报占道、开挖需求年度计划。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供电企业占道、开挖需求纳入年度道路开挖计划,并指导供电企业依程序申办相关施工手续。
对因客观原因需临时增加的占道、开挖项目,供电企业应每季度汇总报市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由交通运输、公路、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将其增补进当年的占道、开挖计划,并受理相关施工申请。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发变电站及电力隧道土建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市重点电网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后,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资料;待资料齐全并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再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500千伏及以上或500千伏以下、330千伏以上并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电网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电网建设项目(不含100千伏以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跨县级行政区域重点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绿色审批通道要求审批;已纳入电网规划并通过电网规划环评的项目,应加快审批进度。
第二十九条 符合城市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协助提供规划用地红线和线路走廊红线涉及的道路红线及高程。
第三十条 供电企业将工程招标申请资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招标资质审查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对已在广东电网公司获得投标备案资格的施工单位,在资格审核时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法人委托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后,即视为其具备投标资格,不再办理投标单项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水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冲突的,应按照纳入保护规划先、审批先、建设先的原则和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费用,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不需要拆迁、复建的,可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影响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实施前应当与供电企业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的具体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电网建设项目施工涉及封航、封路或搭设跨越架的,交通运输、公路、航道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有关优惠政策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线路走廊。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先征得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再修改施工方案。
第三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的电力建设工程,要严格落实《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相关路政许可手续。
第四章 征地及补偿
第三十五条 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供电企业要根据我市电网发展规划编制未来5年变电站建设用地需求计划,并报送市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电站用地性质调整,建设用地的征收、储备工作,以及通路和场地平整工作。供电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土地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 市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应向供电企业下达实行储备用地的变电站项目供地计划。供电企业应在工程实施进度计划的时间前完善各项报建手续,组织进场施工。
第三十七条 对未能纳入储备的变电站工程和线路工程用地,涉及需要征收(占用)土地和房屋的,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组织实施;供电企业应予以协助,并承担征收(占用)土地补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应支持供电企业做好选址、选线工作,并组织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的征收(占用)土地的征收补偿摸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输变电工程在完成项目核准并取得用地和线路路径方案批复后,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应立即依法组织开展征地工作。对在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非法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植物以及违章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并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限期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组织实施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供电企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属补偿给单位的款项应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属补偿给个人的款项应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并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二条 供电企业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征收用地的电网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清理和相关补偿工作,并将用地交付给供电企业施工;如需要实施征收土地或拆迁安置的,可适当延迟交付用地。
第四十三条 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的费用,由组织实施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协调解决。
第四十四条 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经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未经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收费,有关部门不得收取。
第四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保护区用地,以及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和进出入变电站道路的土地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征地补偿的,补偿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国土资源部门协助,补偿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
第四十六条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过程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村民应支持和配合供电企业开展工程测量、设计工作,不得在施工过程中无理阻挠以及对征地、青苗等有关补偿漫天要价。电网改造过程中遇到村民阻挠施工的,村委会要全力配合协调处理;对在协调工作中不作为,影响工程进度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本地区合理的农村电网改造青苗补偿标准。
第四十八条 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强行“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行为,当地政府(管委会)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电力走廊建设
第四十九条 市区范围外的电力管线原则上采用架空形式架设,市区范围内的电力管线原则上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形式架设。原有架空线路应配合城市建设,逐步改造为电力电缆,埋设下地;新建或改扩建市政建设工程应同步配套电缆管沟,以备原有架空线路的逐步改造。(本条文中市区范围指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辖区范围)
第五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及相关市政道路建设单位要按照市政府与广东电网公司签订的《“十二五”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有关要求,稳步推进电力走廊建设。
第五十一条 电力发展主管部门应会同供电企业及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全市电力走廊规划,确定各相关市政道路上电力走廊建设规模和设置标准。城乡规划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条件中,应明确有关电缆管沟设计要求。
第五十二条 有关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在道路设计过程中要主动与供电企业沟通,在设计图纸中落实电力走廊的规划,并将相关设计图纸送供电企业会审确认。供电企业应积极配合有关工作,对建设单位来函征求电缆管沟建设意见的,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审查、审批有关电力走廊设计方案时,应邀请供电企业参加会审,或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供电企业书面意见。
第五十四条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批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市政道路时应同步建设电缆管沟;对涉及电力走廊变更的,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主干道、次干道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内,经政府(管委会)与供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应埋设下地的现有架空线路,由政府(管委会)负责按供电企业提供的建设要求,完成电缆管沟的投资及建设;电缆管沟建设完成后,由供电企业出资将架空线路下地。
第六章 电力安全运行保障
第五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定期向各级政府(管委会)报告辖区内出现的危及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情况。当地政府(管委会)根据隐患情况报告,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危及辖区内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违章建(构)筑物、违章种植、堆放物品等障碍物进行清理,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电网设备安全事故或火灾的发生,确保我市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当地政府(管委会)经协调处理仍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上级政府协调处理。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计划在已建(或已批准规划、新建、改扩建的)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时,应依照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并参照用电行业有关规范,充分考虑该建筑物与已有电力线路的电力安全距离。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安全时,相关部门应及时联系供电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上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供电企业应支持和配合项目建设,确需迁移电力设施的,应尽快办理报批手续和加快迁移进度。
第五十八条 村委会、土地(林地)所有权人应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经过的农田和林地的生产经营管理。有关农田、林地的承包合同应明确不得种植危及辖区内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植物。农业、林业部门在具体业务中应加强指导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电力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加强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14年1月7日印发的《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发展暂行规定》(肇府〔201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