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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2021/06/30 1.0w 阅读 143 点赞

《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7-01 19:20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为加快推动“三旧”改造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0月,我市出台了《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规〔2018〕32号),有力推动了近年“三旧”改造工作。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奖补标准激励不高、连片改造拆迁难、“工改工”和改造公益性项目推动难等问题,制约着存量土地价值效益的提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工作要求和《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新政策要点,我市也需要在省文件基础上制定细则,推动“三旧”改造工作取得新突破,为加快绿色崛起、争当湾区新秀提供更优质的土地资源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

  (五)《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

  三、制定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做好“三旧”改造政策制定、规划引导和服务等工作,充分调动相关职能部门、土地权利人和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吸引优质社会资本参与“三旧”改造。

  (二)坚持规划统筹,公共利益优先。以规划实施为导向,以公共利益优先和产业空间保障为原则,通过“三旧”改造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用地结构、改善交通体系、补足公共配套短板。

  (三)坚持利益共享,公平合理,公开公正。坚持以人为本,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三旧”改造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努力实现多方共赢。加强“三旧”改造信息公开,打造阳光工程,严防廉政风险,维护改造各方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提出21条深化改革措施,核心是对“工改商”(含“工改居”)、“工改工”、连片改造、审批流程及公益性项目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支持政策措施,具体如下:

  (一)“工改商”。

  1.挂账收储补偿标准提升10%。针对现行旧厂房挂账收储补偿标准较低、市场主体积极性不高的情况,《实施意见》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升了10%的补偿标准,即对交地时间在文件出台后的1年内、1年至2年、2年后分别按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对应容积率2.0部分的60%、50%、40%进行补偿。

  2.直接收储补偿标准同步提升10%。为缩小与挂账收储补偿标准的差距,推动旧厂房改造补偿均等化,即对旧厂房直接收储按原批准净用地面积、不高于所在片区居住或商业基准地价的60%择高补偿。

  (二)“工改工”。

  落实产业用地整理提升奖补政策。将我市产业用地整理提升专项行动的奖补政策措施(如旧厂房改造建设高标准厂房、改造后容积率大于2.0的,超出原约定容积率的新建建筑面积按东南板块500元/平方米、西北板块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等)纳入《实施意见》。

  (三)连片改造。

  1.连片旧城镇改造按原建筑面积的2.2倍予以奖补。对于旧城镇改造项目,现行政策按改造前后的评估价格差额计收地价款,仅减免了原有建筑地价,投入和收益难以平衡,导致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实施意见》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等方式整合旧城镇相关房地产权益,按规定移交政府公开出让实施拆除重建改造,对原建筑面积(认定合法建筑面积)2.2倍以下部分奖补给市场主体。此外,为鼓励扩大连片改造,如改造面积超过200亩的,上述2.2倍奖补标准进一步提高至2.5倍。

  2.连片旧村庄改造按地价款的95%予以奖补。对于旧村庄改造项目,现行政策按评估价格的45%计收地价款,难以吸引农村集体组织和市场主体参与改造。《实施意见》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等方式整合旧村庄相关房地产权益,按规定移交政府公开出让实施拆除重建改造,政府只计收地价款的5%,其余95%用于奖补,通过提高奖补标准推动旧村庄实施改造。

  3.支持连片旧城镇、旧村庄混合改造。对于连片的旧城镇、旧村庄用地相邻、难以分割的,为支持整体规划实施改造,《实施意见》支持混合改造,并允许不超过项目总面积30%的旧厂房用地一并办理用地手续,按连片旧城镇改造优惠标准进行奖补。

  (四)审批流程。

  优化“三旧”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包括允许同步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和项目审批,将微改造纳入“三旧”改造统计范畴等。

  (五)公益性项目。

  保障公益性项目用地落实,强化“三旧”改造城市提质作用,《实施意见》明确了除政府收储、“工改工”和微改造项目外,其他“三旧”改造项目一律划出不低于项目总面积15%的用地用于建设公益性项目;在“工改商”政府收益中计提20%作为“工改工”和改造公益性项目专项奖补资金。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肇府规〔2018〕32号文及其他已制定的“三旧”改造政策文件继续实施,如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实施意见》为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