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散乱污”整治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散乱污”整治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1日
肇庆市“散乱污”整治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办发〔2018〕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八大环境提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委办发电〔2018〕38 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已掌握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摸清底数,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2018年重点整治县级行政区域交界区域、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工作。通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堵疏结合,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彻底关停、取缔,倒逼企业发展转型;指导优质企业整治提升,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界定范围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工业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三、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落实、指导督促各自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各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落实“小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市直有关部门分别按职能负责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指引,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二)形成合力。市、县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职责“真空”或职责有争议、冲突的事项,所涉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积极协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解决问题,遇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依法依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优化完善整治方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完善2018年“散乱污”行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在去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摸查和整治范围,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方案完善和制定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进一步摸排,建立完整的整治清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继续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在原有基础上,开展地毯式摸查,进一步摸清当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深入了解每家企业情况,明确存在的问题、整治方式、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限,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排查整治清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对清单查漏补缺、审核把关,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乱报,要按清单、按时报市直对应责任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市环委会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摸查清单进行排查核实,对于瞒报、虚报、乱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应排查负责人责任;情节较严重的提请市政府约谈当地党委和政府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不同情形实行问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督导;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依法开展销号式集中整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按照停产关闭、整合搬迁、升级改造三种方式分类制定处置清单,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按时向市直对应责任部门备案。整治工作要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
1. 停产关闭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等分别按职能负责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 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经当地政府(管委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后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等分别按职能负责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 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等分别按职能负责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统筹推进防止反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围绕整治工作涉及的资金、就业和行业发展方向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系统整治规划,科学稳妥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疏堵结合,挟治并举”。要着眼推进发展转型与污染防治相结合,实现环境管理向推动绿色发展的长远目标转型,进一步完善企业审批和长效监管机制,切实防止“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回潮反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等分别按职能负责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行动的信息公开制度,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专栏进行公开,公示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同时,从2018年1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在专栏公开整治进度。要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宣传,曝光违法企业;对于已查处的违法违规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和“信用广东网”公示环境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督导;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具体实施安排
“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时间安排为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
第一阶段:进一步摸查阶段(2018年11月30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原有的排查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当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填写《“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于11月2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审核形成全市清单,在形成清单的同时,要确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政府门户网址上专栏信息公开。
第二阶段:综合整治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停产关闭、整合搬迁、升级改造三种方式对 “小散乱污”企业实施全面整治。2018年完成整治清单任务的40%,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本辖区整治工作清单确定的任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于每季度最后1个工作日,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一并上报。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在整治期间,确因实际需要调整“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处置分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把关,并按季度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对整治期间新增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参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另行建立动态管理清单,进行集中整治,并确保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新增清单不需上报,但纳入整治完成情况抽查验收范围。
第三阶段:复查巩固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排查清单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小散乱污”企业整改落实及取缔情况进行后督察,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小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督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于2019年10月15日前形成工作总结,并按要求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原有的组织架构基础上,根据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调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筹领导开展此项工作(领导小组通知文件另文印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市的要求调整本地区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牵头部署推动工作落实,组织各有关单位联合开展综合整治。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领导机构的作用,加强内部协调联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切实压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市直相关部门要明确“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分工,组织专门力量和安排专人负责排查整治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集中办公,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政府(管委会)要落实“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实施销号式整治,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各地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各负其责,加强上下沟通、业务指导、协调联动,帮助各地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激励,严格督导。整治工作落实情况按程序纳入相关涉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如整治进度超前,整治任务提前完成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可在市级涉环保相关扶持政策中予以一定支持。市环委会联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排查不到位,上报清单不实,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综合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整治任务落实不到位的、不按时上报相关信息的要予以通报预警,必要时将启动约谈机制,对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约谈问责。
附件:
1.县(市、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
2.县(市、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
3.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1
县(市、区)、高新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序号 | 县(市、区)、高新区 | 乡镇街 | 工业企业(场所)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 | 经度 | 纬度 | 行业类别 | 企业规模 | 主要原料 | 主要燃料 | 主要产品 | 存在问题 | 改造具体措施 | 计划完成时间 | 是否属于(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 | 责任 部门 | 实际完成时间 | 备注 | |
一、拟关停取缔类企业 | ||||||||||||||||||||
二、拟整合搬迁类企业 | ||||||||||||||||||||
三、拟升级改造类企业 | ||||||||||||||||||||
附件2
县(市、区)、高新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序号 | 县(市、区)、高新区 | 乡镇街 | 关停取缔企业数量(家) | 整合搬迁企业数量(家) | 升级改造企业数量(家) | 合计 | 位于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的数量 | ||||||||||
应完成 | 已完成 | 完成比例 | 应完成 | 已完成 | 完成比例 | 应完成 | 已完成 | 完成比例 | 应完成 | 已完成 | 完成比例 | 应完成 | 已完成 | 完成比例 | |||
注:请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填表说明的函》要求进行填报。
附件3
单位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