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二)
一、为什么要修订《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答: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1年9月10日,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全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程序、标准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市政府重大决策“1+N+3”管理模式,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经评估,有必要对市政府重大决策“1+N+3”管理模式中起主导作用的“1”《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发挥市政府重大决策“1+N+3”管理模式的优势作用,持续保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模式在全省的领先地位,为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哪些单位适用《规定》?
答: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作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哪些事项需按照《规定》进行决策?
答:《规定》采取列举、排除、目录管理和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市政府可在列举的事项范围内,根据我市实际,依程序确定具体适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列举的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明确财政政策、政府立法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市政府人事任免决定和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不适用本规定。
四、是否所有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完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答:决策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环节。其中,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决策事项符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相关要求的,需按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五、履行相关程序是否有固定的顺序?
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大程序不是完全僵化的流程,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作出,大致可以分为决策草案形成阶段、草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阶段。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这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有的程序可以反复多次履行,比如有可能进行多次专家论证。
另外,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决策草案形成以后,需要依次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两个程序是必经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是五大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程序,当然也不排除在集体讨论的时候,要求重新履行或者补充履行有关程序。
六、《规定》对于保证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首先,在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方法上,包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多种方式,要求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如果涉及到特定群体利益时,还要求听取有关特定群体包括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
其次,在具体程序要求上,比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不光是对草案的文本,还有对说明都要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原则上不能少于30天,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和渠道,让大家了解掌握。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还要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同时《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召开听证会的情形及程序做出了明确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