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为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强化信用约束,构建以诚信为导向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加快肇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广东省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肇庆市实际情况,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肇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规模扩大,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成为迫切需要。2018年5月,省住建厅下发《2018年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该方案要求“着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档案……让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处受限、寸步难行”。结合房地产市场新常态,按照平稳健康发展、加强调控和引导市场等工作要求,需要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办法、守信失信评价指标等制度,用制度管事、管人,进一步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制定依据
《暂行办法》的制定是以《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为依据的。其中,《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第二十一条“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条款,明确要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加强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三十二条,由总则、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信息公布、奖惩管理、附则等共六章内容组成。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五条)。总体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定义了信用系统、信用信息;阐明相关职责:市级负责建立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统一发布平台,以及制定全市的评价标准,各地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布、使用,并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
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信用信息采集的原则、途径、内容、有效期等有关问题。开发企业应于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15日内提供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等4类信息组成,反映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遵法履约守信有关信息;守信、失信信息采集渠道包括房地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提供反映,以及公众通过合法途径对开发企业的有效信访投诉、各类媒体的公开报道和曝光等7种;不同类别对应不同有效期:守信信息有效期1年,失信信息有效期为1~3年,其中严重失信信息自完成整改并经主管部门核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同时,明确了统一的守信失信评价指标库。
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信用分值计算办法,以及根据信用分值进行信用分级评定。信用分值=基础分值+守信分值-失信分值,基础分值按100分计。信用分值大于100分的为信用A级企业,表示信用优秀;信用分值小于60分的为信用D级企业,表示信用较差。
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信用信息公布途径和公开时间。通过核定的信用信息应动态实时更新,每月在住建部门官网等媒体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信用信息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管理和行内优秀开发企业评定的参考依据,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主管部门应完善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渠道,并可根据企业申请或有关部门要求出具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章(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异议机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发企业履行信用信息管理职责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开发企业或者从业人员认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享有陈述、申辩的权益,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应证据,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