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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庆市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告

2022/07/26 9.9k 阅读 244 点赞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8号)规定,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情况,我市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所属期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即“免申即享”。缓缴的医疗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3月31日前补缴。

    二、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和单位同步缓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参保人正常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三、缓缴期内,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个人账户正常发放。

    四、属于缓缴范围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正常申报后,由税务机关调整缓缴所属期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缴款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在此日期范围内,缴费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提前一次性或分次清缴缓缴所属期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部分。

    已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个体工商户在税务机关当期批扣时只扣除缓缴所属期职工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会再扣除其单位缴费部分。其缓缴费款可由缴费人自行择期清缴,也可由税务机关于缓缴期满后进行划扣。

    五、中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1.关于肇庆市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告.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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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