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基本医保覆盖面,优化医保服务水平,加强落实常住人口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5号)、《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肇府规〔202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居民医保个别事项明确如下:
一、异地就医管理
本市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后,允许学校为大中专院校学生群体批量办理户籍地、实习地(两地可同时办理)的异地就医备案。
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备案地就医,发生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的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市内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在校学生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普通门诊选点可在学籍地、户籍地、实习地合计选择不超过3家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当地教育部门及院校建立沟通联动机制,为大中专院校学生开启绿色通道,指引并受理学校居民医保相关业务。
二、常住人口参加居民医保
我市常住人口(外籍人员及港澳台籍居民除外),在集中征缴期参加我市居民医保,除持居住证参保以外,还可持以下材料之一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即乡镇政府(含街道办)证明材料、村(居)委会证明材料、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试行期结束后,开展政策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确定下一步政策方向。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教育局,相关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