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18号》、《广东省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医改〔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住院转诊,符合上下转诊条件的,只需支付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再支付起付标准。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需制定上下转诊条件,避免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我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详见《肇庆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成员名单》(见附件),实施过程中,名单有调整的,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更新调整。
本通知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肇庆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成员名单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