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全市定点医疗机构:
为科学合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DIP付费医院系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关于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肇医保规〔2024〕3号)第十六条(四)医院系数调整,启动下调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类别情形,由“上一年度被行政处罚”调整及细化规则为: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被行政处罚,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的行政处罚金额与年度住院医保清算总医疗费用的占比大于等于百分之三;或者占比低于百分之三,且存在广东省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应规则中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本通知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本市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