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1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规定如下:
一、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其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三大目录”)的支付范围,以及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
符合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费用,市内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70%;市外待遇: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70%,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孕次。职工其未就业配偶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从市内变更为市外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支付限额需累计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元/孕次;从市外变更为市内的,需累计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额度,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孕次。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在未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选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市内或异地生育备案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支付范围分娩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80%;未按规定转诊或未办理异地生育备案的,支付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其职工配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合规产前检查和分娩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其职工未就业配偶和居民医保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保持一致,按职工未就业配偶身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加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其生育医疗费用如已经享受参保地居民医保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保障
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需选定一家市内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国家和省“三大目录”的产前检查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50%,最高支付限额600元/孕次。参保人在未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选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顺应群众期盼,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落实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文件。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顺产、难产、多胞胎等诊断资料,按时足额发放生育津贴。
本通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