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肇府办〔2012〕64号)
肇府办〔2012〕6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
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
肇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我市依法行政情况,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粤府〔2008〕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行政报告的主体是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直属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驻肇的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其上级机关要求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同时依照本制度向市政府报送。
第三条 依法行政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
(三)实行重大决策公开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后评估以及重大事项报告等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定、备案及清理情况;
(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备案情况;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九)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十)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建议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接受报告机关对依法行政报告有其他工作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四条 市府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办理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送本级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事项。市法制局负责具体工作,接收各地各部门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汇总并综合分析后草拟本级政府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提交市政府。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报送市法制局。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保证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报告工作,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报告工作。
第八条 市法制局根据各地各部门报送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对其依法行政工作作出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报告机关未按要求报送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由市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督促仍不重新报告和整改的,由市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 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