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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肇府办〔2012〕65号)

2012/12/19 1.7w 阅读 85 点赞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肇府办〔201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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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府办〔2012〕65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实施《珠江

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

肇庆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

纲要(2008—2020年)》创新工作奖

评奖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的重大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先行先试”为核心,推动肇庆市进入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发展轨道,确保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实现“四年大发展、九年大跨越”目标任务,设立肇庆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创新工作奖(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奖),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标准客观。采取集体评审、集中投票等形式,科学评估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市直及省驻肇有关单位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中的创新举措及成果。

  (二)民主公开,规范透明。严格评奖程序,严肃评奖纪律,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评奖,评奖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强评奖的透明度以及公正性、权威性。

  (三)总体评价,突出亮点。采取总体评价和亮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市直及省驻肇有关单位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过程中,在产业转型升级、社会管理和民生保障等各方面工作中的创新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作出总体评价;对其中最具突破性、创新性和示范性的工作亮点进行单项评价。

  (四)鼓励创新,促进发展。充分考虑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直及省驻肇有关单位创新工作基础条件差异,鼓励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市直及省驻肇有关单位敢想会干,多出“新招、实招、硬招”,积极探索实践创新措施。

  第三条  创新工作奖评奖对象分为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市直及省驻肇单位两部分。

  第四条  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部分分为综合奖和单项奖。

  综合奖是对总体创新工作进行评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评奖对象为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

  单项奖是对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实施的单项创新工作进行评奖,不超过10项。

  第五条  市直及省驻肇单位部分是对市直及省驻肇有关单位实施的单项创新项目进行评奖,分经济建设类和社会综合管理类两类,每类设立一、二、三等奖,各类奖项名额分别按入围终评项目数一等奖10%、二等奖20%、三等奖30%的比率确定。具体参评名单由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纲要办)在评奖活动前提出,报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评奖活动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规划纲要办具体组织。

  评委由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专家库成员,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市直及省驻肇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担任,具体名单由市规划纲要办在评奖活动前提出,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  评分规则

  第七条  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部分的综合奖是由评委对各地创新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分为总体评价分与亮点评价分。

  第八条  总体评价分由评委根据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创新工作总体情况书面材料、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评分,分值区间为60至10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得出算术平均分作为总体评价分。

  第九条  亮点评价分由评委根据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创新工作亮点的书面材料、现场陈述、市有关部门意见等对各地亮点工作逐项进行评分。创新工作亮点为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工作创新三类(每类限报一项),其权重分别为1.0、0.9、0.85。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经加权后得出算术平均分作为各地亮点评价分。

  第十条  综合奖得分=总体评价分×40%+亮点评价分×60%。得分最高的为一等奖,得分2—3名的为二等奖,得分4—6名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  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部分的单项奖在亮点评价分得分前20项中选取不超过10项。

  第十二条  市直及省驻肇单位部分分为初评和终评。

  初评采用书面评审形式,由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投票。

  终评由市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创新工作交流会暨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各初评入选单位现场陈述,评委根据书面材料和陈述情况分类进行现场投票。奖项名额按入围终评项目数一等奖10%、二等奖20%、三等奖30%的比率确定。

第三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市直及省驻肇有关单位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规划纲要办,由市规划纲要办汇总。

  第十四条  市规划纲要办将汇总后的书面材料送市有关部门评估并逐项提出参考意见,并对市直单位的创新工作进行初评投票。

  第十五条  市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创新工作交流会暨评审会,由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通过初评的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同志陈述本地区(单位)亮点工作,评委根据现场陈述、书面材料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对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创新工作总体情况进行现场评分,对各入围初评项目进行现场投票。评委评分和选票由市规划纲要办负责收集统计。

  第十六条  市规划纲要办统计汇总得分和投票情况,形成评奖意见,经市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可适当调整评奖规则。

  第十八条  评奖结果作为我市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奖惩、培训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评奖结果在全市通报,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评奖结果作为我市今后参加省创新工作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市领导小组将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有关市直单位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中在产业转型升级、社会管理和民生保障等各方面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汇编成册,加以宣传推广,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评奖工作责任制。评奖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导致评奖结果严重失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评审会邀请市监察局派员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评奖对象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缩小甚至隐瞒、歪曲事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将根据试行情况,结合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进行相应调整,由市规划纲要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纲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

        肇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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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