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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肇府办〔2013〕21号)

2013/05/26 1.3w 阅读 255 点赞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肇府办〔2013〕21号)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时间:2013-05-27 00:00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肇府办〔2013〕21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优抚

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生活水平随我市经济增长和社会事业发展同步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143号)、《广东省拥军优属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一种经费增长机制。

  二、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受惠对象。我市享受国家、省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建国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堡垒户、老苏区干部)、老烈士子女、参战参核以及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人员适用本通知。

  三、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原则:

  (一)统一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比例。从2013年起,非在职残疾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建国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堡垒户、老苏区干部)、老烈士子女、参战参核及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比例,以上年度抚恤补助标准为基数,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同比增长的百分比的平均值实行自然增长。计算公式:当年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上年度抚恤补助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的百分比+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同比增长的百分比)÷2]+上年度抚恤补助标准。

  (二)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按国家、省最新标准执行。

  (三)如中央、省统一调整标准,调整标准增加的额度高于当地自然增长的额度,则按中央、省统一调整标准增加的额度计算执行标准;低于当地的,则按当地自然增长的额度计算执行标准;如所按比例出现负增长且中央、省未作统一调整标准,计发的抚恤补助标准维持原水平不变。

  四、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比例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每年对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调整1次。肇府〔1999〕54号文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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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