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发布实施。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肇府办函〔2019〕67号)要求,现就《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和意义、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创新举措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
一、《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2001年市政府印发《〈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肇府〔2001〕3号)(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我市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推荐条件要求,先后举办了3批荣誉市民的授荣工作,原《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开展我市荣誉市民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意义。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市情变化,原《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因此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原《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完善荣誉市民的授予条件、办理程序、享受礼遇待遇等内容。2020年1月10日,市人大办公室重新修订出台《关于印发<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肇常办发〔2020〕4号),原《实施细则》有必要相应作出修订。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
2020年1月10日市人大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印发<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肇常办发〔2020〕4号)。
三、《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修订后共有15条,主要内容是对荣誉市民评选条件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重新修改完善荣誉市民准入条件,同时严格规范了荣誉市民评选的程序,细化了有关要求。
(一)完善荣誉市民准入制度。
1.第二条是从推进我市“366工程”快速发展产生实质性贡献、纳税、引资、经贸合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新动能等方面评选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荣誉市民;
2.第三条是从引进人才、技术、设备、科研院所、自主创新等方面评选促进我市科技创新的荣誉市民;
3.第四条是从友好城市结对、“一带一路”、台港澳合作交流、城市协作、社会名人方面评选促进我市对外交流合作的荣誉市民;
4.第五条是从捐赠、公益事业方面评选促进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荣誉市民;
5.第六条是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评选荣誉市民;
6.第七条是从促进各领域各行业发展方面评选荣誉市民;
7.第八条是从顾问类、智库类专家人才中评选荣誉市民;
8.第九条是评选不符合第二至七条荣誉市民评选条件,但在其他方面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人士。
(二)细化荣誉市民评选程序。
荣誉市民评选细化为申报、初审、审核、审议四个程序。由提名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材料,填写《肇庆市荣誉市民申请表》,研究审核并加具意见后向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自荐人直接向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审条件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进行审核,提出荣誉市民候选人初审意见和名单。
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提出荣誉市民候选人初审名单经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实施细则》修订的创新举措
一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发展定位,重新设定了5类经济建设和经贸合作类荣誉市民准入条件。
二是结合我市实施科技创新“1133”工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生态文明城市、乡村振兴、旅游振兴等重大工作部署新增了科技创新类、精神文明建设类、环保类、农业农村类、文化旅游类荣誉市民的评选条件。
三是增加了投资类、公益慈善类荣誉市民候选人的名额限制说明,同时明确了各类荣誉市民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四是明确市人民政府成立肇庆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荣誉市民授荣的申报、审核等工作。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授予肇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时,由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拟订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五是统一荣誉市民的申报受理,提名单位及自荐人统一向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
六是由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审条件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进行审核,提出荣誉市民候选人初审意见和名单。
七是增加了公示程序,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对荣誉市民候选人初审名单审核后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公示期满后15日内由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查核实建议。
八是增加了撤销或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办理程序。被授予肇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出现《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撤销或终止情形的,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