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肇庆高新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第七条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关于强化业务规范和预算管理促进就业资金均衡有效使用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483号)第一条中关于“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由各地确定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的,要切实加强实施情况评估,对实施效果不理想或标准过高、地方财力又无法保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的要求,参照省内其他市的补贴标准,结合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不断增长给资金造成压力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市直及端州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5月1日起,在市直、端州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原来按实际缴费额给予补贴65%的标准调整为按定额27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区)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强化业务规范和预算管理促进就业资金均衡有效使用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483号)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增长和本地财力情况,制定本地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严格把关补贴条件和规范审批程序。
三、本通知作为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肇财社〔2013〕83号)的补充文件,主要就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作出修改调整,《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与本通知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如省有新政策精神则按省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有效期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 庆 市 财 政 局
2019年4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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