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 庆 市 民 政 局
2018年12月29日
肇庆市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创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和《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委办〔201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对具有肇庆市常住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下岗或无业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给予就业创业优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以国家现行优抚政策为依据,以“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为原则,为复退军人提供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帮助复退军人解决就业创业难问题。
第四条 按照自愿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复退军人给予下列就业创业优待政策:
(一)就业优待。
1.公益性岗位就业优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开设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困难复退军人就业。
2.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优待。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应按照省的部署要求,设置一定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应设置一定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录。
3.国有企业招聘优待。每年国有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招聘我市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每年新招录职工时应安排不低于5%的工作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4.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优待。依托肇庆市现有市、县(市、区)、镇(街)、村(居)四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复退军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针对求职创业和登记失业的复退军人建立复退军人日常登记台账,加强落实“一对一”的就业援助服务,确保求职登记的复退军人尽快实现就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肇庆高新区劳动保障局每年应会同民政部门举办2场“复退军人就业专场招聘会”,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服务。
(二)技能培训。
全面落实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复退军人或复退军人子女通过参加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证书工种需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的培训项目补贴目录内),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依托肇庆市市属各技工院校和公共职业培训机构搭建复退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平台,鼓励各类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复退军人开展技能晋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复退军人的就业创业能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程序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文件执行。
(三)扶持自主创业。
1.复退军人成功初创企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
2.复退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复退军人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租金补贴。
4.复退军人创办的初创企业可优先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5.复退军人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根据《肇庆市民政局 肇庆市财政局 广东省信用社联合社肇庆办事处关于印发<肇庆市复退军人创业贷款活动方案>的通知》(肇民〔2018〕18号)申请政府贴息贷款,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就业优待、技能培训优待的程序。
1.复退军人在每年3月底前,凭户口簿、退伍证(或转业证、复员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就业创业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到所在村(居)复退军人服务工作联络点填报登记资料和申请当年优待项目。
2.村(居)复退军人服务工作联络点初审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将资料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审核后,在3月底前分别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对不符合条件的,复退军人服务工作联络点上报镇级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镇级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退军人服务中心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逐级退回材料。
3.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级复退军人服务中心根据复退军人的实际情况及就业需求,对本地复退军人给予相应的优待。
(二)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的程序。
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程序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文件执行。申请复退军人贴息贷款的,按照《肇庆市民政局 肇庆市财政局 广东省信用社联合社肇庆办事处关于印发<肇庆市复退军人创业贷款活动方案>的通知》(肇民〔2018〕18号)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退军人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应建立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第七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就业创业优待和补贴的,县级复退军人服务中心会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即取消其资格,并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款,并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肇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肇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
1.(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肇人社规〔2018〕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