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肇府办〔2013〕3号)

肇府办〔2013〕3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
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5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满足生活需求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推动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加快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各地扶持培育1—2个家庭服务业龙头企业,全市家庭服务业新增就业8000人,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明显提升,持证上岗率达60%以上。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机构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家庭服务内容更加丰富多样,家庭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制订实施发展规划。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工作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家庭服务领域的社会化改革,优化行业发展结构,促进家庭服务业企业集约化发展。
(二)统筹引导各类业态发展。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因时而宜发展各类家庭服务业态和项目。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合理布局社区家庭服务网点,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积极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管家、家庭教育服务项目,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加快社会养老、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
(三)培育发展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
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提升传统家政服务业水平,促进行业发展理念、业态和模式创新,走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发展道路,同时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等趋势,不断开发和提供新型服务。开放家庭服务市场,不得设置市场壁垒。同时,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领军人才或战略投资者,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培育具有地区鲜明特色的经营服务品牌。“十二五”期间,各地扶持培育员工制百强龙头企业1家以上。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
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认真研究、学习借鉴港澳地区以及国内外先进的家政服务技术和经营管理理念,重视中高级管理人才的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快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等各类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五)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技能水平。
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全民技能提升培训和“双转移”技能培训的重点,科学制订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集先进性、公益性、示范性为一体的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实训基地。借鉴港澳地区以及国际先进的从业人员培养评价体系,大力开发家庭服务业新职业标准。培育特色培训品牌,继续实施“家政服务工程”,重点推进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定向性、订单式培训。逐步引入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探索符合家庭服务业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用工家庭优先选择持有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引导和促进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六)建设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
结合我市企业服务四大平台建设,规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标准,整合资源,逐步建立健全统一的家庭服务信息网络和电话呼叫系统,同步进行面向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建立家庭服务机构资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诚信经营情况和服务品牌等资信查询功能,健全从业人员个人技能培训鉴定经历、个人从业情况、服务监督评价等资信查询功能。依托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服务平台,搭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资源共享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
(七)发挥社区的重要载体作用。
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布局,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市场准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外,家庭服务业面向各类资本开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家庭服务业,依法放宽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限制。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家庭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设立时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设立登记起3个月内缴足全部注册资本20%,其余认缴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足。申请设立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出资数额不受限制。允许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劳务出资。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财政支持。将家庭服务业纳入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负担。
(三)税费优惠。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3.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如有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
4.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融资扶持。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口,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相关证明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期限及贴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家庭服务企业,按规定申请贷款的限额和期限按粤府办〔2012〕54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就业创业扶持。对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办家庭服务业、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由各级财政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资助。
(六)职业培训。参加家庭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病患陪护员等定向培训项目,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粤财社〔2011〕188号文的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七)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关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八)社会保险。家庭服务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按规定给予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中对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的应届大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部分,按实际招用毕业生人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九)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农村贫困家庭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给予每人一次岗位补贴1000元。已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不能享受岗位补贴。
(十)公共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街道(乡、镇)和村(居)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多元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等“一条龙”服务。
(十一)其他促进政策。
1.编制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在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中优先考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站点发展的需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
2.简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审查程序,申办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3.完善家庭服务业的价格政策,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与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合作,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家庭服务业强制责任险制度。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
为家政服务机构招聘人员、为从事家庭服务人员求职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规定。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依托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快制订出台家庭服务业地方性规范标准。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
(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1.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加快推动各类用工单位、家庭消费者和从业人员之间相互签订用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与其从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引导家庭与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家庭应当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家庭服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方权利和义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服务项目、服务地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劳动条件、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违约责任等。
2.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定期公布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三)多渠道处理争议纠纷。
1.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发生争议的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市家庭服务协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联络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协调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争议纠纷,对于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事项无法调解、和解的,应当及时引导从业人员按照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依法维护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家庭与家庭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发生消费纠纷或争议的处理。家庭与家庭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在家庭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消费纠纷或争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和协调处理,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家庭与家庭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在家庭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也可由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3.健全维护从业人员权益工作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加大对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司法援助力度,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和残联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四)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自愿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要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发放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各项工作。各地要建立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
(二)加快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制订行业服务公约和行业服务标准,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加强对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相关公共服务。
(三)建立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完善调查方式和手段,及时了解、客观分析我市家庭服务业供求状况及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选择部分不同用工形式或经营形式的家庭服务企业和灵活就业个体作为定点定期抽样调查和信息监测对象。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由各级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制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必然性、现实性,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贡献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劳动模范,引导社会各界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理解支持、正确对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各级工会要在评模评先时拿出一定名额授予家庭服务业人员,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