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64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70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0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前期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再调整64项行政审批项目,现予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增加审批环节,并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和后续监管措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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