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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政策解读】关于《肇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解读

2021/05/13 1.2w 阅读 528 点赞

【市内政策解读】关于《肇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5-14 22:43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肇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庞大,在执法实际中,对于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对是否可以不予处罚有时理解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不同。通过梳理制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将不予处罚的事项具体化和标准化,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去年以来,我省部分地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过总结和归纳执法活动,制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经认真研究,借鉴其他地市的做法,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加快制定我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落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

  通过制定《清单》,回应市场主体关切,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特别是对当下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振兴市场经济、激活市场活力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二、遵循原则和依据

  本清单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就不予处罚的情形也有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结合执法实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做到过罚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予处罚并不意味着纵容违法行为,“免罚”也不等于“免责”。对《清单》所列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还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使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有助于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主要内容

  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本次出台的《清单》共涉及市场监管12个领域36项,其中:登记注册方面违法16项,网络交易方面违法2项,计量方面违法3项,特种设备方面违法1项,食品方面违法6项,知识产权方面违法1项,标准方面违法1项,工业产品方面违法1项,认证认可方面违法2项,传销方面违法1项,医疗器械方面违法1项,化妆品方面违法1项。

  本着积极、审慎的原则,本清单列明了36项不予处罚情形,但并不是市场监管领域免于行政处罚情形的全部归纳。对于本清单之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未列入本清单,但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