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3年12月1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内容,现就《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是什么?
2017年12月25日,市政府制定出台《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令),该规定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机制、消防安全监管体系、火灾隐患整改机制等方面做出全面规范,是我市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实施情况,202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重新出台《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令),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总体实施情况情况良好。2022年3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修订出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于2022年7月1日实施。为更好地与上级法规政策衔接,解决制约我市消防工作发展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推动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规定》进行第二次修改。
二、修订上位法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同时参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消防“十四五”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广东)消防救援规划(2021—2035年)》《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工作意见》等上级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定》对原条文个别内容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微体点建设责任,细化了出租屋、物业服务人和餐饮服务企业等重点行业以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微体验点建设的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保障服务区域内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出租使用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使用燃气的餐饮行业经营服务单位,有关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气瓶间、厨房的设置要求等。
一是有效拓展延伸了消防宣传阵地。一直以来,农村防火工作是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在村居一级缺少普及消防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的有效载体。《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将消防安全微体验点建设纳入政府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建设内容协同推进,打通了消防宣传阵地“最后一公里”。
二是压实了物业服务人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原有规定物业服务人要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对“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责任,并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强调了物业服务人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劝阻,尽量通过提醒、思想疏导达到管理目的,对劝阻无效的要及时制止,同时规定在自身法定职权内无法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三是加大了燃气监管力度。近年来国内燃气亡人事故屡有发生,国务院开展了燃气专项治理,《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燃气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结合燃气方面的国家技术标准和治理工作要求,明确餐饮行业经营服务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餐饮行业经营服务单位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的,气瓶间、厨房等部位与其他部位应当实施有效的物理隔离,并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