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技服〔2021〕152号)、《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工作指引(2025版)>的通知》(粤技服〔2025〕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考点设置,现将《肇庆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点设置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肇庆市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梁敏霞,联系电话:0758-2208505
地 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1室
电子邮箱:srsj_zyjnjd@zhaoqing.gov.cn
附件:
1.肇庆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考点核验材料清单
2.《肇庆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考点核验表》
3.《考试平台信息报备表》
4.《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考点核验申请表》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8日
肇庆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点设置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机构”)考点设置,根据《关于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技服〔2021〕152号)、《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工作指引(2025版)>的通知》(粤技服〔2025〕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社评机构考点(以下简称“社评考点”),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评机构,在我市设立的依据相关规定申报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通过,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资格的场所。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考场,是指属于社评考点自有或租赁期不少于1年的固定场所。场所中包含专门用于纸笔作答(笔试)、计算机化考试(机考)、操作技能考核(实操)和综合评审等考试活动的试室。
第二章 考点设立条件
第四条 考点设立条件
社评考点申请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机构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
(二)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没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
(三)申请机构没有存在已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业务被纳入巡视、巡察、审计等专项整治范围且尚未整改完毕的情况。
(四)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 考点人员配备要求
第五条 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应配备社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考点负责人、考务人员、监考员、技术支持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所申请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名单【每个职业(工种)至少配备6名考评人员】、安保人员和医护人员。考点负责人、内部质量督导员须由社评组织委派专人担任。
考点负责人主要职责:统筹协调认定考核现场工作,维护考场秩序;组织监考员培训和选派;检查考场布置与设施配备情况;监督考务人员履职情况;处理认定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汇总上报考点工作情况。
考务人员主要职责:组织考生报名及资格初审;协助调配监考员、技术支持人员等岗位人员;完成试室布置与设施配备情况;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及回收;汇总核对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到表等资料;处置考场突发事件并维持现场秩序;办理证书及考务资料归档。考务人员仅承担考务协助工作,严禁参与考评、阅卷及成绩评定。
监考员主要职责:完成指定试室试卷的领取、发放、回收、清点及封装;执行试室监考工作,处理违纪行为;上报并按规程处理认定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填写考场记录表,如实记录监考情况。
技术支持人员主要职责:负责考试软件安装、杀毒及设备调试;实施设备维护、故障处理及机房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保障机考系统稳定运行,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内部质量督导员负责考点在考试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督导工作,要求持有内部质量督导员证卡。在不影响认定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科学指导,确保评价质量。内部质量督导员应主动配合外部质量督导员开展相关工作。
考评人员负责在认定过程对考生进行客观公正评分,需持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证卡。
安保人员负责在评估认定期间维护考点的安全秩序。
医护人员负责在考试期间对考生突发疾病进行紧急处理。
第四章 考点管理制度要求
第六条 管理制度配置要求
具备相应的考点考务业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工作规程(包括不限于发布公告、报名、收费、考试管理、阅卷评分和证书发放等);《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场守则》;《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场违纪舞弊处理规定》;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考务人员管理及工作规范;档案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措施。上述各项制度均应张贴于相应场室显眼位置,以便考生充分知悉和了解。
第五章 考点内部信息系统配置要求
第七条 考点内部信息系统配置要求
(一)考务管理系统配置要求
社评机构应运用考务管理系统,对日常考务工作进行全程信息化管理,涵盖但不限于“报名采集、考场安排、人员派遣、成绩管理和证书打印”等各个环节。
(二)无纸化考试平台配置要求
理论考试原则上要求使用无纸化考试平台。无纸化考试平台应具有易支持、易使用、易维护、高稳定、防作弊的特点,答题过程中内容实时保存,不受断网、断电等影响。
(三)系统及数据管理
社评机构内部信息系统(考务管理系统、计算机化考试平台和考场视频监控系统等)需明确管理职责分工,做好数据备份与安全防护,社评机构须填写《考试平台信息报备表》(附件3),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系统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更新,并承诺所涉数据、后台管理权限无偿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放。系统采集的信息,须从技术上、制度上确保不可篡改。
第六章 考场设置要求
第八条 场地和设备设置要求
考试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消防安全标准,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资质材料。考场入口(警戒线外)需设置清晰的考场指示标志,并张贴考场分布图、消防疏散图、考试职业(工种)、级别、考生须知、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及质量监督电话等信息。考场外围应设立警戒线,并配备语音广播设备。考场内部须配备视频监控系统,确保实现考场全覆盖,保障考试过程的全程监控。
社评考点应根据所开考的职业(工种)和级别的考核方式及要求,合理设置相应的笔试、理论、实操、答辩考场和相应的候考室、阅卷室和保密室,确保满足考试需求。
(一)笔试考场设置要求
1.笔试考场应为标准教室。原则上选用具备30个非阶梯考试座位的标准试室,若出现较大的试室,座位数量须以10为单位递增,且单个考场座位总数不得超过60个。
2.笔试考场实行单人单桌,桌椅摆放整齐有序,考生座位横向间隔不得少于1个空位,间距须保持在80厘米以上。
3.考场内须配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室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摄像、录像要求,具有良好通风条件。考场内应设置考生物品存放处。
(二)机考考场设置要求
1.机考考场应为标准信息化机房,遵循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机房安全标准和规范而建设,布管布线、网线传输速率满足考试要求,装修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2.机考考场应配有教师机1台,考试机30台,若出现较大的试室,座位数量须以10为单位递增,且单个考场座位总数不得超过60个。电脑设备能满足考试系统运行要求,每台考试机必须与教师机联通。
3.机考考场要求考生间隔就坐,或在相邻座位间设置高于电脑屏幕且无正面遮挡的物理隔板,确保考试环境独立互不干扰。
4.机考考场内须配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光照亮度应当满足摄像、录像要求,具备较好通风条件。考场内应设置考生物品存放处。
(三)实操考场设置要求
1.实操考场须严格落实安全要求,科学规划工位布局,合理保障考生操作空间,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开展。
2.每个职业(工种)实操工位设置应独立,工位醒目处应张贴工位编号,工位之间互不干扰。
3.实操考场内须配备消防设备、配备监控设备,光照亮度应当满足摄像、录像要求。
(四)答辩考场设置要求
答辩考场应为标准正规的教室,具有良好通风条件,配备有消防设备。考场内应配置考官桌椅和考生桌椅,考生桌椅与考官桌应当保持一米以上距离。考场内安装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光照亮度应当满足摄像、录像要求。
(五)候考室设置要求
候考室设置应当遵循有序性和保密性原则,候考室内须配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室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摄像、录像要求。
(六)考务办公室设置要求
考务办公室主要用于召开考务会,安排职责分工,完成考前对考务人员的培训,安排监考,收发试卷,考试指挥等工作。考务办公室内须配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室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摄像、录像要求。认定实施期间,考务办公室应配备医务人员及常用药品。
(七)阅卷室设置要求
阅卷室是试卷评阅、成绩登记的专用场所,具有良好通风条件。阅卷室要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粒状碎纸机、空调和消防设备等,达到防虫、防鼠、防火标准。阅卷室应配有试卷接收柜和成绩表保管柜,各工作区应张贴醒目的标识,保持整洁、规范、有序。阅卷室内须配备监控设备,光照亮度应当满足摄像、录像要求。不在考点进行阅卷工作的,可不设置阅卷室。
(八)保密室设置要求
保密室应设置在人流量较少的楼层,保密室应通风干燥,安装铁门、铁窗、铁柜和报警器,要做好试卷防潮存放,保密室内须配备消防设备,符合消防安全建设,达到防虫、防鼠、防火标准。室内应安装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视频探头覆盖整个房间区域,光照亮度应当满足摄像、录像要求。
(九)监控设备设置要求
1.考场须配置视频监控设备,并在评价期间实现对所有考场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控和录像。
2.考场视频监控设备技术要求。一是每个考场应配备不少于2个具备拾音、变焦、转向功能,可靠性、稳定性强的固定或移动高清摄像头;二是能够实现考试场景无死角监控,确保所有考生不被遮挡。
3.考场视频监控质量要求。一是保证图像连续性和高清晰度;二是声音录制要求清晰可辨且和视频同步;三是图像中能同步显示评价机构名称、考场名称、时间等基本信息。
4.考场视频监控保管设备要求。配有光盘或移动硬盘等存储器,可对考场监控视频刻录进行双备份。
第七章 考点申报核验流程
第九条 核验流程
(一)市属考点。
1.初审:申请机构需将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的电子版提交至市技能中心进行初步审核。
2.定审:经初审通过的申请机构,需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盖章版提交至市技能中心。市技能中心在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并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验结果。核验通过的,正式批准设立考点。
(二)县(市、区)属考点。
1.初审:申请机构需将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的电子版提交至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2.定审:经初审通过的申请机构,需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盖章版提交至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获得批准后,再报至市技能中心。市技能中心在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并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验结果。核验通过的,正式批准设立考点。
第八章 其他
第十条 我市已通过核验的社评考点如遇以下情况之一,需重新进行考点核验,核验流程按照第七章执行。
(一)变更办公场所、考场地址的。
(二)新增、调整职业(工种)、级别的。
(三)因标准更新需变更场地设备的。
第十一条 社评机构应当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坚守质量底线,合规宣传、规范评价。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 社评考点在评价工作中存在舞弊、造假、失信、虚假广告、恶意竞争等情况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产教评”技能生态链评价机构在我市设立考场的要求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四条 若国家或省级部门颁布最新文件,且其规定标准高于本文所述要求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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