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市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
为了更顺利地开展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方便各县(市、区)救助基金的申请、受理工作,根据《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农业局联合制定了《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的有关规定》(简称《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公安局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民政局
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肇庆市农业局
2018年5月13日
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的有关规定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救助问题,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及《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予以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对因交通事故致经济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救助范围及办理流程作出如下规定:
一、垫付和救助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垫付或救助。
二、抢救、丧葬费用垫付规定
(一)垫付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4.特殊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垫付的。
依法应当由市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规定
1.致人受伤且机动车司机肇事后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费用由基金垫付,抢救费用自案发之日起可以申请。
2.致人受伤且机动车司机肇事后逃逸至伤者出院仍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费用经审核符合《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基金垫付,抢救费用自出院之日起可以申请。
3.致人死亡且机动车司机肇事后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丧葬费用由基金垫付,丧葬费用自鉴定部门出具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可以申请。
上述所有由基金垫付的费用必须经过肇庆市或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或民政局审核把关,对部分案情复杂、垫付期间较长或者垫付金额较大的,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提请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基金专家组提供审查意见。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最后送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划账支付。
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各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各交通警察大队负责救助基金申请的接收和对申请人申请条件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委托肇庆市和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事故伤者抢救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委托肇庆市和各县级民政局负责对事故死者的丧葬费用进行审核。
对于垫付的费用,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办案单位(交警大队)提出申请;受害者无行为能力或其他情况没有及时申请,但办案单位认为受害者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办案单位告知受害者家属申请;无家属或无法联系家属的,由办案单位代为申请。
2.办案单位受理窗口审查申请资料,并审核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垫付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连同案卷呈送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批。
3.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意垫付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送达不同意垫付通知书。
三、一次性困难救助的规定
(一)救助条件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或者特殊情况案情需要特殊救助的,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或者造成受害者及其家属直接经济损失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二)救助规定
1.伤者治愈出院后,经有资格的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的,依据伤者伤残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按照表格一、表格二所列情形进行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自鉴定部门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
2.经鉴定达到重伤但未达到伤残的,其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按照十级伤残的救助标准进行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自鉴定部门出具重伤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
3.致人死亡的逃逸未侦破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侦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未得到补偿的,死者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根据死者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按照表格一、表格二所列情形进行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自案发之日起3个月后可以申请。
表格一:
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一)
适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 单位:人民币(元) | |||||||||||
事故类型 | 受害人事故 责任 | 伤残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逃逸致人伤残 | 无责 | 8万 | 7万 | 6万 | 5万 | 4万 | 3万 | 2.5万 | 2万 | 1.5万 | 1万 | |
次责 | 6万 | 5.2万 | 4.4万 | 3.6万 | 2.8万 | 2万 | 1.5万 | 1万 | 0.8万 | 0.6万 | ||
逃逸致人死亡 | 无责 | 8万 | ||||||||||
次责 | 6万 | |||||||||||
表格二:
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二)
适用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 单位:人民币(元) | |||||||||||
事故 类型 | 受害人事故 责任 | 伤残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逃逸致人伤残 | 无责 | 8万 | 7万 | 6万 | 5万 | 4万 | 3万 | 2.5万 | 2万 | 1.5万 | 1万 | |
次责 | 5万 | 4.3万 | 3.6万 | 2.9万 | 2.2万 | 1.8万 | 1.4万 | 1万 | 0.8万 | 0.6万 | ||
逃逸致人死亡 | 无责 | 8万 | ||||||||||
次责 | 6万 | |||||||||||
(每个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一次性救助不得超过人民币八万元,救助费用确需超出八万元的,应报市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
(三)办理流程
1.伤者、死者家属或其代理人向办案单位(交警大队)提出申请,申请人不通晓文字的,可口述并委托他人记录,记录后由申请人签名(或捺指纹)确认。
2.办案单位受理窗口审查申请资料,办案单位审核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垫付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公证),连同案卷呈送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3.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送达不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告知书。
四、事故责任人到案且在事故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案件,经法院审结并终止执行(或下达执行困难通知书的),事故责任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受害方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受害方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按照表格一、二所列情形进行救助。
五、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驾驶人未逃逸,车主、驾驶人、保险公司未履行垫付、赔偿义务的,不属于垫付范畴的,基金不予以救助,按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金只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对于受害人属工伤社会保障范围的,基金不予以一次性困难救助。
七、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已垫付的救助基金应当予以追偿。经法院审结并终止执行(或下达执行困难通知书的),事故责任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市公安局提出核销申请,市公安局应当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后核销。核销后,基金仍保留追偿的权利自垫付日起,追偿时限为2年。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基金专户。
八、农业机械、专业运输机械、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路外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救助的,参照以上规定实施。
九、本试行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的有关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