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转发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市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11〕1号

关于转发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肇庆市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此文件于2018年8月23日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市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肇庆市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暂行办法
(此文件于2018年8月23日废止)
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第一条为依法收、管、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发挥全市各级工会为职工服务以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工会经费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单位、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经费。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单位、组织,从收到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发出的《关于筹建工会组织通知书》的下月开始,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工会组织建立后,改为拨缴工会经费。
全国总工会和广东省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产业工会,按全国总工会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上缴地方总工会的比例拨缴工会经费。
全部职工是指由缴费企业、单位、组织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各类用工性质的全部人员。
工资总额是指缴费企业、单位、组织1个月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特殊兑现方式(含年薪制、市场发包或劳务结算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
第三条 全市企业、单位、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通过各级国库进行收纳汇缴。
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划拨同级地方总工会。
第四条 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实行按月计算拨缴。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自行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建会筹备金。
第五条 征收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参照税收征缴方式缴款,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据。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凭上述票据在税前列支。
对采取预缴清算法的缴费企业、单位、组织,年终时自行进行汇算清缴。多缴的部分抵作下年经费,少缴部分年终后15日内据实补缴。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企业、单位、组织必须由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工会审核,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总工会同意后,由批准同意的总工会函告地方税务机关停收工会经费。
对拖延、拒缴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的企业、单位、组织,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工会进行催缴,经催缴无效的,地方总工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对于多收或错收工会经费的退费,由缴款单位提出退款申请,提供原始票据,由其同级市或县(市、区)总工会办理退费。
第八条 工会经费管理。市、县级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基层工会应建立工会经费专户并按有关要求加强使用管理。
征收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采取就地入库的形式统一缴入国库,由各级国库将收纳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划入市及各县(市、区)总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中央、省、市驻各县(市、区)企业、单位、组织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由国库收纳后划入市总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
地方总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其上一级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对征收的工会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压库、混库。
第九条 工会经费回拨办法。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单位、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在收到经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回拨缴费单位工会专户。
为应对后金融危机的影响,帮助企业和职工共渡难关,鼓励非公经济组织基层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在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两年内对非公经济企业工会组织实行鼓励。
(一)凡在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新建工会的非公经济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工会经费后,地方总工会按时将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回拨缴费单位工会专户后,另在地方总工会留成的部分中按40%比例以补助的形式回拨给缴费单位工会专户。
(二)凡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已建工会的非公经济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工会经费后,地方总工会按时将基层工会应留成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回拨缴费单位工会专户后,另在地方总工会留成的部分中按30%比例以补助的形式回拨给缴费单位工会专户。
第十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回拨办法。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的企业、单位、组织,如在6个月内依法依规建立工会组织,地方总工会在其建立工会组织后10个工作日内按拨缴的工会建会筹备金一次性全额回拨缴费单位工会专户。超过6个月建立工会组织的,则按50%回拨缴费单位工会专户。此后,按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单位、组织正常拨缴工会经费。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总工会将定期对各缴费企业、单位、组织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的拨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肇庆市总工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会 经费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