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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肇庆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10/22 5.4k 阅读 67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10月23日


肇庆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和《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委办〔201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肇庆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下岗或无业退役军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待以国家现行优抚政策为依据,以“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为原则,为退役军人提供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帮助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四条  按照自愿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给予下列就业创业优待政策:

  (一)就业优待。

  1.公益性岗位就业优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开设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困难退役军人就业。

  2.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优待。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应按照省的部署要求,设置一定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录;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应设置一定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录。

  3.国有企业招聘优待。每年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招聘我市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人数不低于当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新招录职工时应安排不低于5%的工作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政府(管委会)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4.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优待。依托肇庆市现有市、县(市、区)、镇(街)、村(居)四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退役军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针对求职创业和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建立退役军人日常登记台账,加强落实“一对一”的就业援助服务,确保求职登记的退役军人尽快实现就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肇庆高新区劳动保障局每年应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举办至少2场“退役军人就业专场招聘会”,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服务。

  (二)技能培训。

  全面落实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退役军人子女通过参加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证书工种需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的培训项目补贴目录内),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依托肇庆市市属各技工院校和公共职业培训机构搭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平台,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积极组织退役军人开展技能晋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能力。

  (三)扶持自主创业。

  1.退役军人成功初创企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

  2.退役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退役军人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租金补贴。

  4.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企业可优先入驻各级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5.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照创业担保贷款有关规定申请政府贴息贷款、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就业优待。

  1.退役军人在每年3月底前,凭户口簿、退伍证(或转业证、复员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就业创业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到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填报登记资料和申请当年优待项目。

  2.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将资料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和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审核,并应在每年3月底前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经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和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相关理由和依据。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相关理由和依据,逐级退回材料。

  3.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军人的实际情况及就业需求,对本地退役军人给予相应的优待。

  (二)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程序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8号)执行。

  (三)申请自主创业补贴。

  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程序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执行。申请退役军人贴息贷款的,按照创业担保贷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培训机构应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第七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就业创业优待和补贴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即取消其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款,并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肇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12月29日《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肇人社规〔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肇庆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肇人社规〔2019〕2号).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