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方案》已经十三届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方案
为加强市直机关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提高政府管理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创新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全面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服务效能。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直机关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人员。本方案所称编外人员是指经市编委会批准,实行实名制管理,或其他临时聘用在市直机关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中从事辅助性工作的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编人员。
三、用工岗位和方式
(一)岗位要求。
编外人员主要负责后勤服务、技术处理、设备维护等辅助性非主要工作任务,不得在涉密、执法、决策、行政、人事、财务等核心岗位工作,不得替代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作职责,不得执行公务。
编外人员应聘到方案岗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身体健康;
5.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用工方式。
市直机关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按本方案规定和单位实际,可选择聘员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原则上专业性或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和执法辅助性岗位应采取聘员用工方式,其他辅助岗位应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采用聘员用工方式的,由用人单位和被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报市编办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管理。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用人单位均不再与所使用的编外人员直接形成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实名管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协议管理。
市直机关使用由市编办核定的后勤服务人员数招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聘员用工方式,按劳动合同法管理,纳入本方案管理范围。
四、员额管理
编外人员员额管理由市编办负责,由市编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肇机编办〔2018〕64号)相关规定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市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员额。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从严控制使用编外人员,对确有工作需要的尽量解决,对确没有工作需要的坚决不予批准。
五、招聘程序
(一)申报计划。
用人单位经市编办核准在员额内补充人员后制定招聘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岗位、人数、招聘条件、合同期限、用工方式,并将申报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发布公告。
用人单位在其官方网站、肇庆发布等主流媒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报名与考试。
用人单位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和要求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随后自行组织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总成绩不得低于60分。
(四)体检与考察。
对于拟聘的编外人员应当进行体检和考察,体检及考察标准均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标准执行。体检和考察合格方可聘用。
(五)公示与聘用。
拟聘的编外人员应当在用人单位官网及主要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查不影响使用的,可按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办理法定手续。
六、薪酬待遇及考核
编外人员的薪金标准按照《肇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薪金管理方案(暂行)》(肇人社发〔2018〕94号)执行。
编外人员的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七、劳务派遣承接主体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符合资质的3-5家劳务派遣机构作为我市劳务派遣承接主体,用人单位可在入围的劳务派遣承接主体中自行选择并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商事合同。
承接主体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5.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
八、经费渠道
经批准聘用的编外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划拨(聘用人员经费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不得从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中列支)。因实行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而产生的经济补偿、管理费用等其他额外商事合同约定的费用由财政一并划拨给用人单位专款专用,具体以经招投标等合法程序产生的商事合同金额为准。解除劳动合同所需经济补偿由劳务派遣承接单位在商事合同中依约预留并由承接单位负责支付,政府财政不再另行承担该笔费用开支。
九、附则
(一)市直机关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现有的编外人员,可由个人选择:
1.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原从事专业性、技术性和执法辅助岗位的直接转为聘员,其他人员一次性转为劳务派遣用工,并由承接单位直接续接其工龄。
2.与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二)建立市直机关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本方案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市编办、市财政局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