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医保规〔2025〕1号)文件精神,我局明确继续保障的精神障碍性病症(焦虑症)、精神障碍性病症(抑郁症)、肾病综合征(原发性)、上肢骨折或下肢骨折等4个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请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焦虑症等4个病种准入标准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30日
附件:
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焦虑症等4个病种准入标准
一、精神障碍性病症(焦虑症)
(一)准入标准。本市具备开展精神病专科门诊特定病种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焦虑症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二、精神障碍性病症(抑郁症)
(一)准入标准。本市具备开展精神病专科门诊特定病种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抑郁症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三、肾病综合征(原发性)
(一)准入标准。本市具备开展肾病综合征门诊特定病种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肾病综合征(原发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2年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四、上肢骨折或下肢骨折
(一)准入标准。本市具备开展上肢骨折或下肢骨折门特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上肢骨折或下肢骨折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根据病情需要,最多可申请延长3个月,最高支付限额按例计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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