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政策解读】《肇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肇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肇发改规〔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月2日届满,按照相关规定,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印发了修订后的《肇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结合我市实际,2019年1月2日,我市出台了《办法》,有效期2年,到2021年1月2日届满。市发改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办法》进行了实施后评估,评估结果认为因机构改革等原因,部分单位名称已调整,文中一些不涉及实体内容的文字表述内容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且《办法》也即将到期,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
(三)《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
本次主要针对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部门名称、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程序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一)主要内容。《肇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管理原则等内容;
第五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是停车收费管理方面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行为、差别收费、计费办法、市场调节价管理、减免政策等内容;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是停车收费行为监管的相关内容,包括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等;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包括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二)主要措施。
1、明确定价权限和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明确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至(四)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五)至(六)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五)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
(六)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
以上所述配套停车设施是指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公益)性单位为满足自身停车需求配套建设或为其提供专门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2、明确定价原则,规范定价行为。明确定价原则,规定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程序、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方面要求。
3、推行差别化收费。要求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4、进一步明确计费方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5、明确市场调节价管理范围和定价原则。明确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以及各类不同性质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制定原则。
6、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强调要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行为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7、强调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强调市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则、建设、管理等工作,并要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