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监管方式,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和肇庆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免责清单制度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肇庆市公安局制定了《肇庆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的需要。制定《清单》是完善与创新监管、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宜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是构建完善容错机制的需要,在公安行政执法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既能体现公安行政执法的温度,也能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回应市场主体需求,不断增强企业的认同感、获得感,助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定《清单》,是通过在法律框架下细化裁量标准,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做到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
(三)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肇庆市公安局制定公布《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旨在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促进公安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清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三)《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四)《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三、主要内容
《清单》涉及11项事项,均为免处罚事项,11项免处罚事项的法律依据的轻微情节均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档次,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其中第1-3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3个事项,适用情形为:在违法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或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能按期完成整改,且期间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不予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的,依法免处罚。第4、5项“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2个事项,适用情形为:在违法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主动纠正,或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能按期完成整改,且期间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不予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的,依法免处罚。第6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适用情形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能按期完成整改,且期间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不予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的,依法免处罚。第7项“未建立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适用情形为:初次违反,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能按期完成整改,且期间未造成技防资料丢失泄露等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的,依法免处罚。第8项“未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情形为:初次违反,且未发生人员违规操作和泄密事件的,不予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的,依法免处罚。第9项“未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适用情形为:初次违反,且未造成因技防记录信息泄露而引发负面舆情等后果的,不予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的,依法免处罚。第10、11项“应建设而不建设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关设施、设备后不按时报送备案”的2个事项,适用情形为:初次违反,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能按期完成整改,且期间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不予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的,依法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