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电动自行车持有量急剧增长,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存在冲击了电动自行车正常的生产和销售市场秩序,且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大量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严重扰乱了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同时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行为不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消防隐患突出。
2013年我市制定了《肇庆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过渡期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监管、注册登记、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过渡期管理办法》在登记上牌、日常监管、安全教育和违法处理等方面仍有所欠缺,亟需进行补充完善。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结合近年来全国各地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比较成熟的工作经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有必要制定《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加强和改进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分别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管理体系、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管理,违反本办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第一章是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体制。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涉及销售、登记、停放、通行、充电等多个环节,多个部门,为了防止有些部门推诿扯皮,各自为政,《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和协管部门的职责。
(二)第二章是关于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管理。为解决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电动自行车源头监督管理力度,遏制违标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且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无合法来源、非法拼装、非法加装或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违标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的管理,具体按《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试行)》执行。
(三)第三章是关于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管理办法》在参考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的情况下,除了要求电动自行车遵守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要求外,针对电动自行车比自行车行驶速度快、质量重、发生事故的几率更大的特殊性,《管理办法》也规定了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应当遵守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夜间驾驶时要开启灯光,避让行人,不得行驶中使用手机、不得驾驶非法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驾驶非法加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
(四)第四章是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考虑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集中停放场所内有序停放。未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的,停放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建筑物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第五章是关于相关法律责任。《管理办法》规定了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道路相关通行规定时的处罚标准。从企业销售、通行违法、违法停放、消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等方面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六)第六章是关于本办法的实施时间,以及对实行过渡期管理的违标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进行补充说明。
三、关于《管理办法》的有效期
按照肇庆市人民政府《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肇府规〔2018〕1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