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
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2018/07/18 1.3w 阅读 146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18〕92号)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市县收入。结合我市实际,为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端州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肇府〔2011〕41号)、《关于继续维持现行端州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肇府函〔2016〕649号)的规定,来源于端州城区的环境保护税为市级固定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

  二、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肇庆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肇府函〔2016〕650号)的规定,来源于肇庆高新区的环境保护税为市和肇庆高新区的共享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18—2019年市与肇庆高新区按43:57比例就地分成划解入库,分别划归市级收入和肇庆高新区收入。

  三、除上述地区外,来源于其他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税为当地固定收入,全部缴入当地国库。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