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肇庆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工作要求
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工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对于2016年11月25日印发的《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肇交法〔2016〕256号)(以下称《办法》)进行了梳理。
二、处理办法
经查,《办法》中第二十条“对在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应用过程中发生不良记录的,采取通报批评、诚信评价降级等措施,……”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不一致。随着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相关法规依据完善和上级政策文件等对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政策保障的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可直接依据全国、交通部、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实施,《办法》废止后不影响我市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办法》已无保留的必要,故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