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实施操作规定》的背景
为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救助问题,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粤公通字[2012]163号及《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肇公[2014]44号的规定,于2014年制定了《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的有关试行规定》肇公[2014]101号,由于该试行办法已到期,经过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人员通过日常工作中的总结经验,在原试行规定上略加修改。
《实施操作规定》对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予以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对因交通事故致经济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救助范围级办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二)抢救、丧葬费用垫付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4. 特殊案情需要特殊救助的。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办案单位(交警大队)提出申请;受害者无行为能力或其他情况没有及时申请,但办案单位认为受害者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办案单位告知受害者家属申请;无家属无法联系家属的,由办案单位代为申请。
2.办案单位受理窗口审查申请资料,并审核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垫付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连同案卷呈送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3.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符合条件的, 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意垫付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送达不同意垫付通知书。
(四)一次性困难救助的规定。
救助条件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或者特殊情况案情需要特殊救助的,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或者造成受害者及其家属直接经济损失的, 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救助规定
1.伤者治愈出院后,经有资格的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的,依据伤者伤残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按照表格一、表格二所列情形进行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自鉴定部门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
2.经鉴定达到重伤但未达到伤残的,其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按照十级伤残的救助标准进行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自鉴定部门出具重伤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
3.致人死亡的逃逸未侦破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侦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未得到补偿的,死者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自案发之日起三个月后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