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 号)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全面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9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详见附件)。对于设定上述证明事项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负责组织实施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尽快进行清理,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作出修订或废止处理。
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修改办事指南,同时加快部门间信息互通互联,大力推行承诺告知制度,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今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附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附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出具单位 | 取消后 办理方式 | 设定依据 清理责任单位 | |
1 | 符合站点设置的确认函 | 申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 肇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肇府函〔2014〕268号) | 工商部门 | 商务部门 | 无需提交证明,直接办理相关业务。 | 市商务局 | |
2 | 同一地址登记多个商事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或控股股东(投资人)相同的证明。 | 在同一地址申领多个营业执照 | 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肇府规〔2017〕12号) | 工商部门 | 各级工商部门 | 申请资料已实现内部核审查证。 | 市工商局 | |
3 | 同意“一址多照”的使用证明 | 在同一地址申领多个营业执照 | 同上 | 工商部门 | 住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管理区管委会 | 无需提交相关证明 | 市工商局 | |
4 | 住宅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将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 同上 | 工商部门 | 住宅所在地居(村)委会 | 无需提交 相关证明 | 市工商局 | |
5 | 产地主管部门出具产品产自特定区域范围的证明 | 申请办理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 《肇庆裹蒸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肇府〔2013〕24号) | 质监部门 | 产地主管部门 | 申请资料已实现内部核审查证 | 市质监局 | |
6 | 二年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材料 | 申请办理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 《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肇府〔2006〕61号) | 质监部门 | 各级质监部门 | 申请资料已实现内部核审查证 | 市质监局 | |
7 | 个人参保登记资料变更证明 | 办理“个人参保登记资料变更”、“社会保险费增减员变动明细”和“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的业务。 | 《关于印发肇庆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流程与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肇地税发〔2008〕199号) | 社保基金管理部门 | 税务机关 | 相关数据已实现直接通过到账平台由税务部门传输至社保基金管理部门 | 肇庆市税务局会同市社保基金局等单位 | |
8 | 社会保险费增减员变动明细证明 | |||||||
9 | 社会保险缴费注销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