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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个别项目待遇的通知

2024/03/26 2.5k 阅读 140 点赞

各县(市、区)财政局、医保局,肇庆高新区财政局、社保基金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及参保人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个别项目待遇调整如下:

一、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特定病种的,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由降低30个百分点调整为降低20个百分点

二、职工参保人参加职工大病保险由医保个人账户全部缴纳调整为医保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共同承担,医保个人账户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统一确定为每人每月15元,剩余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负责筹集

本通知自202441日起施有效期5年。之前我市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日后,国家和省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20243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1.(肇医保规〔2024〕1号)《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肇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个别项目待遇的通知》.wps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