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高污染燃料
锅炉淘汰财政补贴时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6〕31号)要求,2016年底前,珠三角各市要全部淘汰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根据上述文件和《肇庆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肇府函〔2016〕105号)及《肇庆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重点项目清单》(肇空气综治〔2016〕1号)要求,2016年我市仍有114台高污染燃料锅炉需完成淘汰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我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进度,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财政补贴发放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10日。期间,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财政补贴发放按照《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项目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办函〔2014〕95号)和《关于调整肇庆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项目财政补贴条件的通知》(肇府办函〔2014〕166号)有关规定,每蒸吨锅炉给予0.5万元财政补贴(其中市、县财政各补贴0.25万元)。
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的财政补贴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