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扶持暂行(肇府办〔2011〕31号)
肇府办〔2011〕31号
关于印发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扶持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推进新三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金融局,联系电话:2298380,传真:2208817)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三板”
挂牌上市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肇庆高新区”)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工作,促进区内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培育企业上市梯队,根据市政府《关于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地方经济的实施意见》(肇府函〔2007〕56号)和《关于促进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肇府〔2008〕48号)精神,结合肇庆高新区实际,现就鼓励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肇庆市推进新三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金资助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发动、指导企业积极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受理企业申请,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转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肇庆高新区内已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
(二)与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下称“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
(三)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已从税务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登记。
第四条申请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肇庆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二)与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及相应服务协议;
(三)取得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备案确认函。
第四章扶持及奖励
第五条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凡列入肇庆高新区挂牌后备企业名单,完成改制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给予30万元资金资助。改制时间以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设立日期或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核准日期为准。
第六条鼓励改制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后,通过主办券商内核,中国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挂牌备案材料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成功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七条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成功转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享受市政府有关鼓励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鼓励区外市内企业将注册地迁至肇庆高新区开展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鼓励外市优质企业迁入肇庆高新区。对迁入肇庆高新区的企业在该区成功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同样适用本办法对应的扶持及奖励的政策。
第九条以上第五条至第八条扶持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及肇庆高新区财政按2:8比例分担(即市本级财政承担20%,肇庆高新区财政承担80%)。
第五章审核程序
第十条扶持和奖励审核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企业到市推进新三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索取申请表格进行填写申报,并按要求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进行改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半年内提出扶持和奖励申请。
(二)初步审核。企业提出资金扶持或奖励申请后,由市推进新三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市推进新三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三)批准。对于扶持或奖励资金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的,市财政部门将属市财政承担部分划入肇庆高新区财政部门,由肇庆高新区财政部门将市、区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统一拨付给企业;对于最后审定为不予扶持和奖励的,向申请企业做出书面说明。
第六章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扶持和奖励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股改资助及扶持政策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协议复印件;
(四)企业改制过程中补缴税收凭证的复印件。
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还需要提供:
(一)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的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应服务协议复印件;
(三)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决议,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签字;
(四)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备案确认函;
(五)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的同时准备原件供查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改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资助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肇庆市推进新三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肇庆市推进新三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金融上市企业△ 办法通知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0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