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肇府办〔2012〕68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肇庆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研究室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9日
肇庆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全市性的各类产业发展的专项性规划;
(二)制定落实上级重大决策的政策措施;
(三)市政府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四)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五)1亿元(含1亿元)以上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
(六)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七)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八)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其对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的界定,由拟定决策的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条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入库专家以本地区的专家为主,遴选入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管理经验或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四)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确保完成相关任务。
第六条 我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由市政府顾问团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单独设专家库,所需专家可从市政府专家库中选取。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本行政机关议事规则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
(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行政机关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14个工作日。
第九条 每次咨询论证组织参加的专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组织参加的专家不少于7人。每项咨询论证确定专家时,以技术专家为主、行政领导为辅,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负有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署名等责任,承担保密等义务,并服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由拟定决策单位组织落实专家咨询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拟定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落实专家咨询论证。
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应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
第十三条 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未进行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按《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由行政机关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咨询论证的工作经费需专项申报。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